2020-09-02 12:15
亲子关系问题涉及婚姻家庭的稳定和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亲子关系的推定、否认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涉及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的案件时有发生。《民法典》实施后,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母,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一辩真伪。
已婚的张女士曾与有妇之夫陈先生发生过婚外情,还生下了一个儿子晨晨。陈先生去世后,晨晨将陈先生的妻子女儿起诉,要求继承遗产。
晨晨一方提交了陈先生写的书信,字里行间承认晨晨是自己的亲生子。但陈先生的妻女对此不认可,也不同意配合与晨晨做亲缘关系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书信中的自认不足以证明陈先生是晨晨的生父。而且,晨晨出生时,张女士正处于与他人的婚姻关系中。陈先生的女儿不配合做鉴定,也不能推定晨晨的主张成立。法院最终以晨晨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与陈先生的关系为由,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西城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牟路平介绍说,长期以来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问题多在继承遗产、离婚、索要抚养费的案件中出现。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再对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审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仅就涉及亲子关系确认、否认的问题上,一方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形如何处理作出规定,并将提起诉讼的主体限定为“夫妻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就可能存在缺失,而且当孩子的父或母一方去世,无法进行亲子鉴定,也会让亲子关系的确认存在障碍。
《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牟路平说,民法典对亲子关系确认、否认诉讼进行规范是我国立法上的一项制度创新。今后,对亲子关系心存疑虑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都可以直接提起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诉讼,而且,民法典将诉讼主体由“夫妻一方”修改为“父或母”,使得非婚生子女的利益也得到了更加平等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仅就成年子女可以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进行了明确,也就是说,成年子女不可再提起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这一限制是为了防止成年子女逃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在维护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公平对等的同时,体现了我国传统家庭伦理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