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03 17:09
社会救助划分为三个救助圈,针对绝对贫困、相对贫困、急难情形,建立分层分类的梯度救助体系;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异地受理基本生活救助申请;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及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有哪些政策创新点?9月3日,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解读《意见》相关问题。
背景:救助资源分散方式单一等问题仍在
据介绍,2014年国务院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确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8+1”社会救助制度框架。
截至目前,每年有近5000万困难群众得到基本生活救助,实施临时救助1000多万人次。近5年来,我国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年均分别增长8.7%和14%。各专项救助也取得明显成效。
但是,社会救助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比如,一些救助政策和保障措施只覆盖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制度之间协调联动不够,救助资源分散,救助信息不能互通共享,兜底保障安全网不够严密;救助方式和供给主体单一,难以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救助需求;一些地方投入不足,基层经办服务能力薄弱等。
《意见》提出兜底保障基本民生的综合改革举措,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依靠产业就业帮扶无法脱贫的困难群众提供兜底保障,提出了一揽子改革措施。要求加快构建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体系,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
创新举措: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
《意见》在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上有不少创新举措,最突出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 打造多层次分类救助体系
《意见》根据困难群众的困难程度和致困原因将社会救助划分为三个救助圈:
最核心的是绝对贫困人口,通过低保或者特困供养保障基本生活,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
第二圈是相对贫困人口(即低收入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或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
第三圈是其他困难群众,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给予急难社会救助。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
这种制度设计,针对绝对贫困、相对贫困、急难情形,建立分层分类的梯度救助体系,将有效化解当前“低保捆绑”所带来的“悬崖效应”,既扩大了救助覆盖面,又突出了重点救助对象。
■ 改革低保等现行社会救助制度
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人员,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将未成年人获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条件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进一步优化基本生活救助流程,允许将低保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