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师傅”杠上“康师傅”,法院这么判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2020-10-12 18:31 语音播报

热点

郑州一公司起名“康师傅”,并用“康师傅”宣传其生产的桶装水。对此,享有“康师傅”商标的顶益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海淀法院近日判决郑州康师傅公司侵权,要求其变更企业名称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同时赔偿顶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万元。据了解,郑州康师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原告顶益(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诉称,其享有“康师傅”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郑州市康师傅饮水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桶装水上使用了“KSF”“ZZKSF”标识,并在马可波罗网及第三方网站的宣传推广中突出使用“康师傅”字样,侵犯了顶益公司的商标权。另外,郑州康师傅公司将“康师傅”注册为企业字号并使用,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郑州康师傅公司在其官网中介绍其“隶属于康师傅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源自地下七百多米的超深井优质矿泉水”等内容,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宣传行为,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另一被告搜斗士公司,作为马可波罗网的经营者,构成帮助侵权,且该公司在页面的推荐图片及文字中突出使用“康师傅”字样,侵犯了顶益公司的商标权。

据此,顶益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郑州康师傅公司停止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二被告连带赔偿顶益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6.6万元,并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郑州康师傅公司辩称,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侵权行为。郑州康师傅公司有自有商标,所使用的标识符合商标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郑州康师傅公司的企业名称系经相关行政部门合法注册,不存在侵犯他人商标权的事实。

搜斗士公司认为,其是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实施侵犯顶益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顶益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受到保护。郑州康师傅公司提供的产品为桶装水,与顶益公司“康师傅”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2类商品中的“水”,构成同一种商品。郑州康师傅公司使用的“康师傅”文字也构成近似商标。

考虑到“康师傅”商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郑州康师傅公司在经营中使用“康师傅”字样,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侵犯了顶益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搜斗士公司作为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该案起诉后及时删除了涉案侵权信息,不存在帮助侵权的主观过错,未侵犯顶益公司的商标权。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认为,郑州康师傅公司将“康师傅”字样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顶益公司的“康师傅”品牌存在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郑州康师傅公司对其公司资质和产品质量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夸大宣传,构成虚假宣传。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徐慧瑶

打开APP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