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信息搭售商品将受更严约束,直播带货将有新监管办法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赵鹏

2020-10-21 13:33 语音播报

经济

免登记的经营者应公示地址和联系方式,收集、使用敏感信息应逐项取得授权,搭售商品不得设为默认选择,自动续费应提供随时取消或变更选项……今后,直播带货的主播们必须在网络交易监管新规的约束下开展经营活动。

记者10月21日获悉,市场监管总局在修改《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起草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共50条,对网络交易经营者信息公示,用户信息的收集使用,具体经营行为规范,网络消费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对于消费者来说,购买了带货主播的产品一旦出现问题,退换货难的情况并非个例。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这次细化了网络交易经营者身份信息公示的具体要求,特别是明确了依法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持续公示其依法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自我声明、实际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链接标识,以便让消费者了解相关信息。

同时,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链接到市场监管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

今后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采取一次概括授权方式,或者以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手段,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收集、使用生物识别信息、健康信息、财产信息、社交信息等敏感信息的,应当逐项取得被收集者授权同意。

《征求意见稿》还特别提出,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对于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涉及消费者非主动立约的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免费、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有关方式的选项,并在展期、续费等日期前5日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当网络交易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合理措施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法》规定了“零星小额交易”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并未明确零星小额的含义和范围。为避免出现“小额但不零星”的交易(如某网络店铺9元手机壳单品年销量可达数十万件),《征求意见稿》采用了“明确统一的交易次数+地区差异化交易金额”的判定框架。

其中,年交易次数拟定为52次(约合每周发生1次网络交易),年交易额以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限。

在起草过程中,有意见认为不允许平台删除消费评价的规定,并没有考虑恶意差评以及侮辱诽谤等不良有害信息的删除需要。对此《征求意见稿》提出,拟规定平台对消费者评价中包含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可以依法予以技术处理。

对于公众来说,可在11月2日前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也可发送电子邮件至wjsgfc@samr.gov.cn。

据介绍,新办法施行后,原《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将同时废止。

图片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编辑: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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