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7 16:59
李先生购买汽车,并委托销售公司代办验车上牌等事项。此后,他在同一处违章多达30次,但没有收到违章通知,直到等来交管部门6000元的罚单。为此,李先生状告汽车销售公司,要求对方承担损失。海淀法院17日判决,双方各担责50%,汽车销售公司向李先生支付3000元。
李先生诉称,2017年,其从被告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一辆,该公司员工小王作为代办人,代自己办理车辆验车上牌事项,并预留了小王的手机号。李先生驾车在某路口借公交车道右拐,发现事后没有收到违章的信息通知,以为此处可以右拐。直到2019年,因车辆故障交警处理时才发现其在上述路口处同一地点有30次违章,共罚款6000元。李先生前往交通大队查询,发现其车辆注册信息栏里的联系电话不是自己的电话,所以才未收到违章通知。于是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汽车销售公司承担扣除第一次违章罚款之外的剩余全部罚款金额5800元。
汽车销售公司代理人认为,李先生是因自身错误认识等原因导致多次违章,该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公司员工在代为办理验车上牌时,填写的信息为代办人联系方式选项,并非车主联系方式。此外,经公司实地走访发现,李先生多次违章的路段,交通标志清晰明确,李先生不能将自己的违章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归责于销售公司。“无论是否有违章短信提醒,李先生都应当严格依法驾驶车辆。”代理人这样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作为车辆驾驶者,应当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驾驶车辆,在道路交通标识明确标明小汽车某时间段禁止通行的情况下,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秉持诚实原则,而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规避交通规则,即使没有短信提醒交通违规事项,李先生也应做到遵规守法。未收到短信通知不能成为违反交通规则的理由,因此,李先生在交通违规中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同时,法院指出,汽车销售公司为李先生代办验车上牌事项,应在完成上述事项后及时更换或者通知李先生将预留号码更换成其自己的手机号,以便处理各种交通通知事项等。但汽车销售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上述职责,其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公司,理应知晓办理验车上牌中所登记的手机号是日后车主接收各项交通通知的途径,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忠诚履行上述职责,其在接收相应处罚短信后,也未及时告知李先生,所以汽车销售公司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
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最终做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根据本案,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在日常行车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交通标识牌谨慎行车,在无法确认是否违反交通规则时,可及时向交管部门或者网络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实,避免出现同一地点多次违规的情况。另外,如今手机已经成为人们接收各项通知的重要途径,在更换手机号码或者其他联系信息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一定要及时联系相应单位更改完善个人信息。
此外,作为汽车销售公司,在为车主办理验车上牌事项后,应及时更换或者通知车主将预留电话更换成自己的手机号,以便车主能够及时接收各种交通通知事项等。汽车销售公司应就相关事项加强员工内部培训,防范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