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2 15:33
近段时间媒体曝光的女子不孕被夫家虐待致死案、网红拉姆直播时遭前夫泼汽油焚烧致死等多起恶性案件,让“家暴”话题再次受到关注。就在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然而根据全国妇联的统计,截至2019年底,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暴;面对暴行,女性平均被虐待35次才会选择报警。同时,执法中还存在家暴认定难、取证难、保护措施实施难、施暴对象处理难等问题。
对于家暴受害者来说,想要逃离家暴的环境远比外人想象中难得多。这种专业上被称为“习得性无助”的心理问题,如果没有外部的有效干预,将有可能演变成受害者被杀或者以暴制暴反杀的恶性案件。
难以走出的循环怪圈
曾为数千名贫弱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李莹律师,今年成功帮助一名50多岁的知识女性脱离了长期家暴的婚姻。
爱芳(化名)第一次看到媒体报道找到李莹时,还是2年前。据她自己讲述,她已经忍受来自丈夫的家暴长达20年之久。
爱芳有一个女儿,在孩子很小的时候,她就因为丈夫的粗暴行为动过离婚的念头。当时家里人都劝她,孩子还这么小,不能没有爸爸,为了孩子坚持一下。爱芳经常遭受丈夫言语上的辱骂、贬低和诋毁,内容不堪入耳。骂急了丈夫还会动手,有时是踢踹几脚,有时还会薅着她的头发将她的头往墙上撞。
这些年,爱芳无数次想过离婚,但丈夫很快就会向她忏悔,真诚认错,承诺永不再犯。她无数次心软,但每次过不了多久,丈夫又会因为一件芝麻大的事,用最难听的言语骂她,甚至拳脚相向。
爱芳鼓起勇气来找李莹是因为女儿的鼓励。女儿劝她:“妈,你不要再过这种日子了。”尽管女儿支持她离婚,但她自己仍没想清楚。
“这就是典型的受虐妇女综合症。在受暴初期,女性可能有所反抗,但是在对方的软硬兼施下最终妥协。受害者经历多个暴力周期后会变得恐惧无助,感到自己无处可逃,习得性无助。”
在李莹的分析中,家暴具有周期性循环的特点,分为蜜月期、矛盾聚集期和矛盾爆发期。当施暴者实施家暴后,通常很快会对受害者进行主动示好,这种蜜月期让受害者对维持和改善这种暴力关系抱有幻想,从而动摇离开的决心,但结果只是陷入不断重复的纠缠之中。
爱芳身上发生的正是家暴的规律性特征。尽管她经济独立,甚至患有慢性病的丈夫还要更多依赖于她的照顾,但她仍难逃离这样的怪圈。
李莹告诉记者,有调查显示,一个受暴妇女平均需要“七进七出”才能彻底摆脱家暴的环境。她遇到过的忍受家暴时间最久的受害人,忍受了40年。她甚至还遇到过一位遭受13年家暴、当初离婚心切的妇女,在大家的多番努力下,不但拿到了法院出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还与丈夫达成离婚协议。但离婚调解当天那么坚决的她,却因为担心孩子,不出半个月又回到了原先的家里。
家暴中取证的重要性
李莹没有劝爱芳离婚。“因为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律师伦理,也是反家暴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叫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李莹尊重爱芳的选择,但是建议她不管未来会不会选择离婚,遭受家暴的证据一定要收集。一旦哪天她决定离婚,有效的家暴证据对拿到离婚判决和家庭财产分配均有助益。即使不离婚,也可就此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总之,有证据总比没有好。
李莹告诉爱芳,再遇到家暴一定要报警,如果民警不给出具书面告诫书,至少要求对方详细记录报警的事由;如果受伤了要及时就医并拿到诊断证明;再有就是遭受家暴时要第一时间录音。
两年过去了,今年疫情期间爱芳突然联系李莹:“我没办法了,这次必须离婚。”因为疫情的关系,爱芳和丈夫呆在一起的时间变多了。期间,她连续遭到四、五次严重的家暴,其中三次报了警。
最后一次就因为超市打折爱芳多买了一箱可乐,丈夫生了怒气,“我有病,喝不了这个,你还买!”爱芳回了两句,丈夫一下子就爆发了。他把爱芳打倒在地后又摁住她,用自己的整个身体压在她身上,爱芳喘不过气,感觉自己就要窒息了。女儿眼见要出人命,赶紧跑到楼下报警。当天做完笔录,爱芳带着女儿连夜离开了。
濒临死亡的窒息感让她彻底意识到这个男人改变不了,也永远不会停止施暴。即将大学毕业的女儿不断给予母亲鼓励,再加上律师的专业指导,这一次,爱芳再也没有动摇。
在李莹的帮助下,爱芳从法院申请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一下,丈夫的态度立马有了转变。后来,在充分的证据面前,原本坚决不离婚的丈夫只得同意调解离婚。爱芳重获自由,并且分得了比预期更多的财产。
家暴不是夫妻间的私事
一起发生在外地的家暴受害人以暴制暴的杀夫案中,丈夫对姚某实施了长达十余载的家暴,还在外面与其他女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一次吵架后,丈夫提出离婚,要求姚某马上搬走,并且离婚后承担两个儿女的抚养责任。是夜,姚某趁丈夫熟睡将其杀死,并于事后自首。
面对家暴,姚某从未想过报警,她认为这是“家庭内部问题”。姚某和丈夫当时就住在厂子的员工宿舍,夜里姚某经常被打得“嗷嗷叫”,有员工就去投诉说,“他(姚某丈夫)老把姚某打得惨叫,搞得我们睡不好觉。”但他们从未想到该去报警。
这个案件开庭时,有专家证人出庭表示,被告人在长期受虐、压抑情绪而产生绝望时,会爆发以死相拼的不良情绪,但不会对其他对象产生伤害行为。李莹说,姚某案正是因为观念原因,导致其未能得到有效的外部干预才酿成如此悲剧。
同样,在最近发生的轰动网络的拉姆案中,有媒体报道拉姆曾多次报警,但仍旧难逃直播期间遭前夫泼汽油焚烧致死的命运。这些年,接触越多的家暴案李莹越发现,整个社会包括受害人本人、甚至代表公权力的机构工作人员对家暴问题仍然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即家暴是夫妻间的私事,家丑不可外扬等等。这也表现在很多恶性家暴案件中反映出来的公权力的“缺位”上。
处置越严厉震慑效果越强
在李莹代理过的案件中,最终能够申请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仅占到其提出申请的50%至60%。有一次,李莹在帮家暴受害人申请保护令时,一位法官甚至反问当事人:“以后的日子不还得你们自己过吗?我给你这个东西有什么用?”
而在李莹看来,一纸保护令代表的是公权力的态度,至少可以起到震慑作用。因为在家暴案件中,具有反社会人格、边缘性人格、属于病理性的施暴者只占到很少的比例,大部分施暴者都是“外强中干”型,“他们不是不能控制自己,至少他们不会随便对外人施暴。”
一位不愿具名的反家暴机构负责人认为,在处置涉家暴类的警情中,有些民警虽然出了警,但是由于不懂,或者缺少专业培训,对法律法规把握不到位,最终花了时间,但却没有达到效果。“我们也接触过一些民警,在处置涉家暴的问题时不太知道怎么做,部分会认为家暴是家务事,在处置上也是口头批评为主。”因此,他总是一再嘱咐家暴受害者,报警后公安机关不给予治安处罚的,一定要拿到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留作证据,“为了监督不规范作为,报警时最好录音。”
湖北省监利市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开展的“万家无暴”项目在对两个地区的家暴案例进行监测时发现,因家暴被拘留处理的40余名施暴者,在专业机构的干预下无一再犯;给予书面告诫的再犯率不到2%;只是口头批评的再犯率大约在13%;没有任何外部干预的基本都会再犯。由此可见,民警对于家暴行为处置方式的不同,效果差异极大。处置越严厉,对施暴者的震慑效果越强。
反家暴我们需要怎么做?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详细规定了诸如告诫制度、强制报告制度、紧急庇护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等,为预防和惩治家暴行为、保护家暴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大量案例表明,社会对家暴“零容忍”的理念尚未真正树立,一些位于反家暴一线的工作者对家暴的规律性特征与受害人的特殊心理缺乏足够的了解,法律认定家暴事实的比例低,受害人举证难,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告诫书制度尚未充分发挥它的作用。
不过记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全国妇联、中国女法官协会在今年11.25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通报,自反家暴法实施以来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国法院已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5749份,维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别是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发布会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人民法院探索符合家事纠纷特点的矛盾化解方式,鼓励法官积极行使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利。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设立了一个“法律保护伞”、一道“隔离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敏则指出,反家庭暴力仍属世界性难题,我国现阶段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仍广泛存在,一些极端的家暴事件更是突破了人们的道德底线。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明确规定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禁止家庭暴力”。
本次采访中李莹也提出建议,对于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相关部门应当降低申请的难度,能发则发,增加公权力的威慑力。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当然,公安机关、村居委会等单位也应积极协助执行。
对于家暴受害者,李莹给出的建议则是对家暴“零容忍”,首选的处理方式是报警。“我们发现在家暴的初始阶段,受害者如果能够及时处置,第一时间报警或向相关机构求助,及时表达否定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