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父亲要探望孩子,孩子却不跟着走,探视权能强制执行吗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安然 通讯员 李娜

2020-12-11 19:34 语音播报

城事

一场疫情,让卫先生和儿子长久没见面。如今疫情缓解,卫先生依法院判决准备在周末带走孩子,行使自己的探望权,可他的前妻蒋女士表示,孩子和父亲生疏了,不愿跟着走。卫先生于是向法院申请探视权的强制执行。法官表示,可以申请探望权执行,但是“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不能强制执行”。

2012年,卫先生和蒋女士登记结婚,婚后生下一子。2017年,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儿子由蒋女士抚养。虽然曾签订过关于探望孩子的协议,但是却没遵照履行。卫先生于是向法院起诉。

2018年3月,法院判决:孩子年满六周岁前,卫先生于每月的第二周、第四周周日上午十时至下午十六时,在通州区某商场探望,蒋女士全程陪同并予以协助;自孩子年满六周岁起,卫先生于每月的第二周、第四周周六上午十时将孩子从蒋女士住处接走探望,并于次日下午十七时前送回蒋女士住处,蒋女士予以协助,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判决生效后,双方一直按照判决履行。但今年突发的疫情,使得从1月份起,卫先生的探望就中断了。今年8月,疫情缓解,卫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他说,孩子已满六周岁,要求“强制执行接走孩子,行使自己的探望权”。

卫先生说,按照法院判决,孩子满六周岁后,可以在周末接走。蒋女士则表示,疫情期间父子两人较长时间未见面,现在孩子不愿被卫先生接走。执行法官接办后,与双方电话沟通十余次,四次现场谈话,最终双方的当事人达成一致:第一次探望在法院进行,尊重孩子意愿,如果探望时孩子同意跟申请人走,可以按照判决执行;如果孩子明确表示不愿意被接走探望,可暂时维持以前的探望方式。

为了保障孩子探望时相对安静放松的环境,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执行法官为双方安排了周六探望。在法院的主持下,卫先生终于成功与孩子见到了疫情以来的第一面。但由于孩子较长时间没有见到卫先生,难免有些生疏,不同意被卫先生接走探望。经过执行法官主持调解,双方都同意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尊重孩子的决定,暂时维持以往的探望方式。

执行法官表示,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有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父母离婚已经对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伤害,为了孩子身心健康,父母双方应和平妥善解决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抚养问题。虽然法院判决了探望权具体的行使方式和时间,但是不区分具体情况,一味坚持要求法院按照判决强制执行,既违反“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也对孩子身心成长不利。


编辑:李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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