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中院依法对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两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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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18:54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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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长治中院依法对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罪犯郭逸和贩卖毒品案罪犯陈春贞执行死刑。

长治中院审理查明:

郭逸多次从陈春贞等处购买毒品,指使同案犯张某、田某等人从广东省汕尾市运输毒品至长治市后贩卖给他人。2014年10月,郭逸再次指使张某、田某驾车运输毒品,所驾车辆途经山西省晋城市丹河收费站,公安民警将其当场抓获,并从轿车车门内查获甲基苯丙胺50袋,共计净重49834.44克。2013年四五月份至案发前,郭逸向郭某林贩卖甲基苯丙胺2000克、甲卡西酮1000克,向申某鸩贩卖甲基苯丙胺150克,向牛某贩卖甲基苯丙胺3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5 颗。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郭逸多次容留张某、田某、韩某等人在长治市某酒店等处吸食毒品。郭逸、陈春贞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郭逸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郭逸、陈春贞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均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长治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郭逸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陈春贞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后,郭逸、陈春贞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郭逸、陈春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坚决主张。近年来,长治中院切实履行审判职能,重拳惩治涉毒品犯罪,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为创建“全国禁毒示范城市”、为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


编辑:谢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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