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02 21:14
为缓解交通压力、控制机动车保有量,一些大城市推出了汽车限购限牌政策。想要获得一个本地车牌,需要遵照当地的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但是有些人动起了歪心思,另找所谓的“捷径”。
离婚过户行不通 改用假结婚证去办过户
2021年2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假结婚企图过户车牌的案件。案件中的被告人为了不留下婚史,甚至干脆就办了一张假结婚证。
审判员宋磊:今天本院依法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蒋某、吴某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
现在画面中展示的是一张看似普通的结婚证,上面照片中的女子就是被告人蒋某,而照片中的男子名叫刘某。他们彼此是毫无交集的陌生人,但因为被告人吴某的一番操作,结婚证上却写着,两人于2015年成为了夫妻,这其中有何隐情呢?
原来,这本结婚证是为了让蒋某过户车辆而伪造的证件,也正是因为这张假证,蒋某和吴某成了本案中的被告人,刘某被另案处理。那么,他们最初是怎么认识的?几人又是怎么去运作过户的呢?事情还要从头说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宋磊:被告人她不具有北京市小客车摇号指标资格,所以她决定通过假结婚的方式来获取北京市小客车指标。
被告人蒋某,32岁,根据司法机关调查,她于2013年来到北京生活,想买车但又不具备摇号的资格。2019年5月,蒋某认识了一个叫贾某的男子,贾某称能帮她介绍一个中间人,把京牌的事情全都办妥,而这个所谓的中间人,正是本案中的另一名被告人吴某。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吴某供述:2019年5月份的时候,之前的一名叫贾某的客户找我,说他有一个朋友也想买一个北京的汽车车牌号指标。贾某说过两天把他的朋友叫过来一起商量一下,过了几天,贾某带着他的朋友来我当时的公司找我说办理车牌过户的问题。
于是,贾某带着蒋某找到了吴某一起商量,吴某告诉蒋某,他们可以找名下有牌照的人和蒋某登记结婚,完成车牌过户之后再去办理离婚,而蒋某对此有些犹豫。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吴某供述:但她不想真结婚然后离婚,我说那只能走法判(法院判决),就是办理一张假的结婚证,然后去法院打官司把车牌直接判决过户。
根据被告人吴某供述,当时他说,如果不想留下婚史,那可以伪造结婚证,然后去法院打离婚官司,通过离婚财产分割的方式获取配偶的车牌完成过户。吴某还承诺,如此一来蒋某不仅能过户车辆,婚姻记录上也不会留下痕迹,就是价格相对较高,全套办下来的费用要27万元。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吴某供述:我说不想结婚就走上述内容中的法院判决过户,费用是27万元人民币,蒋某同意了,但是贾某给我使了一个眼色,我明白他是想从中抽取好处费所以我就把价格改成了28万元人民币。
随后,蒋某和吴某签订了一份所谓的“北京购车指标直落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吴某负责给蒋某做直落北京市小客车购车指标,并承诺其办理完车牌无任何婚姻记录,蒋某则需要支付包括订金、尾款及服务费在内的共计28万元人民币的费用。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蒋某供述:第一次是在2019年5月中旬,在北京市丰台区万达广场一个写字楼,签完协议后我转给对方8万元。第二次是2019年8月份,我又转给对方20万元人民币,都是通过手机网银的方式转账。
中间人拿走小部分好处费 剩下钱转给上家
收到蒋某的八万元定金后,吴某自己留下了两万元,又通过微信转给了贾某一万元,作为介绍客户的好处费。剩下的五万元钱以及蒋某之后支付的二十万元,他都陆续打给了自己的上家张某,用来操办这单生意。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宋磊:他(吴某)相当于就是一个中间人的角色,就是一个中介的角色,他把蒋某的办理小客车指标的意愿,包括相关的手续反馈给他的上家,然后由上家来具体办理相关的手续。
然而过了不久,吴某收到了上家的回复,说通过法院判决离婚过户的方法行不通,还需要另想个法子,于是几人决定,直接用假结婚证去车管所办理过户,这个招数能蒙混过关吗?他们的这一系列行为又会触犯哪些法律呢?法院又将如何认定呢?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吴某供述:他(上家)说法院判决走不通,唯一的办法就是办一张假的结婚证,去骗车管所然后过户车牌,然后(我)就找蒋某要了她的两寸红底个人肖像照、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户口本复印件等个人资料,并且告诉蒋某需要办理假的结婚证才能过户车牌。
因为着急用车牌,蒋某同意了这个计划。2019年8月,吴某通知蒋某去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京朝分所,说到时会有人带着她办理过户手续。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蒋某供述:当时在现场有两名男子,一名叫大龙的男子,还有一名就是跟我假结婚给我过户的男子(刘某),我们三人进了车管所办理窗口,办理窗口的业务员问我和大龙带来的男子是不是夫妻,我们说是,然后业务就办理完成了。
就这样,蒋某和刘某这两个第一次见面的陌生人,靠着一张假证,以夫妻的名义蒙混过了关,然而没过多久,蒋某就发现事情远没有设想得这么简单。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蒋某供述:大概到2019年年底时候,我发现过户的车牌是锁定的状态,无法年检也不能过户,我就联系了姓吴的男子问他怎么回事,他让我别着急再问一问,但是后来问题也没有解决。我觉得太麻烦了就不想跟他们交易了,我以为这次车牌和钱都打水漂了。
蒋某以为事情就会这么不了了之,但在2020年9月时,她突然收到了吴某退还的27万元人民币。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吴某供述:(上家)给了我25万元现金,加上我自己的2万元,我把这27万元人民币现金当面还给了蒋某。
过户的事情没有办成,蒋某最终收到了绝大部分费用的退款,然而,她委托吴某利用假结婚证办理车辆过户的违法行为却是无法掩盖的。车管所的工作人员在做信息核实的工作中也注意到了这一情况,并把相关资料移交了派出所处理。
公诉人崔立美:这个结婚证日期是2015年8月20号,对于这个结婚证,有一份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出具的调取通知书,经查询两人在明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没有任何记录,经查实证号为J2104022015001258的结婚证为假。
审判员:这是明水县民政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吗?
公诉人崔立美:对。
审判员:就是没有查到他们结婚相关档案记录是吗?
公诉人崔立美:对。
经查证,蒋某所持结婚证记载的婚姻登记机关,抚顺市新抚区明水县婚姻登记处核实,没有查到其相关婚姻登记记录,这明确了蒋某用于办理车辆过户的结婚证是伪造的。2020年10月,北京警方陆续将蒋某、贾某、吴某、刘某等人抓获。2021年1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蒋某、吴某提起公诉。其他人另案处理。
2021年2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查明:2019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蒋某以人民币28万元的价格通过被告人吴某等人,采用与他人假结婚的方式办理车牌过户业务,后蒋某向吴某提供身份证、照片等用于伪造结婚证。2019年8月,蒋某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京朝分所持伪造的结婚证办理了车牌过户手续。被告人蒋某、吴某伙同他人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宋磊: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有涉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包括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也应当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来进行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宋磊:只要是你参与到买卖,而且从现有的证据来看,她确实支出了28万元用于买这个假的伪造的结婚证,因此被告人蒋某,还有包括被告人吴某,他们实际上都是在买卖伪造结婚证其中的一环。
对于罪名的认定,控辩双方意见一致,在量刑上,被告人蒋某及吴某的辩护人认为,两人犯罪行为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应从轻判罚。
被告人蒋某辩护人于波:被告人蒋某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蒋某本身没有直接参与伪造结婚证,其也仅在办理过户当天见过一次伪造的证件,而且使用伪造证件的目的,也是为了能够取得北京市小汽车号牌的使用权,并未给他人造成直接的损害。
对此,法官认为,两名被告人关押后如实回述主要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因此对两人均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根据两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悔改表现,一审法院当庭作出判决。
审判员宋磊: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吴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1年1月1日,北京市开始正式实行新制定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规定》,针对“假结婚过户”的现象做出了更严格的限制,比如,办理夫妻间车辆变更登记、离婚析产车辆转移登记时,需满足婚姻存续期满1年的条件等。一方面,相关部门会借助大数据进行更严格的审核,另一方面,人们也要自觉遵守调控规定,有些过户途径看似“捷径”,实则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不要因为自己的一时贪心做出不明智的选择。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宋磊:希望大家能够以此为戒,不要通过一些不法途径来获取小客车指标,这样可能会触犯法律底线,不仅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而且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