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人身亡、遗产无人继承,遗产可用来还债吗?民法典这样说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安然

2021-04-22 21:28 语音播报

城事

年纪轻轻,孑然一身的于先生突然身亡,只留下220万元债务和东城区的一套房产。债主要求用无人继承的房产偿还债务,他的姑姑却突然提出异议。北京二中院4月22日发布消息,法院二审时作出了发回重审的处理,要求一审法院针对于先生的遗产管理人、遗产及债务等情况进行依法确认。

于先生父母早亡,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先于他的父母去世,他自己未结婚无子女。2019年2月,于先生猝死,未立下遗嘱。

持有于先生220万元债权的是一家公司。公司向一审法院启动了无主财产程序,希望能用于先生留下的房产偿还债务。但于先生的姑姑向法院提出异议,于是“财产无主程序”终结。之后,该公司将于先生的姑姑告上法庭,要求对方作为遗产继承人偿还于先生的债务。但是,于先生的姑姑于某并非于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也没有遗嘱,一审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诉求。

公司方面上诉。二审中,二中院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于先生无合法继承人,但却留有合法房产能够清偿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于先生的遗产应由其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处理其遗产及债务。于是,二中院作出了发回重审的处理,并要求一审法院对于先生遗产管理人、遗产及债务情况进行依法确认。

主审法官表示,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编纂时新增制度,这项制度的核心内容是遗产管理人职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时,应当首先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在此过程中,应当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并在遗产清单上签名。之后,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这既包括报告遗产的范围,也包括遗产的现状,并应当向全体继承人报告,防止出现损害部分继承人的情形。

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主要涉及两个程序。首先要确认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必要时可以发出公告;其次要清偿税款及债务,按照法定顺序进行清偿。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损害赔偿责任。


编辑:王琼

打开APP阅读全文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