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6 12:59
为了100到300元的劳务费,李某组织多人以企业委托人的名义帮助开立多家企业对公账户,然后将这些账户出售,并被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法院发现,他在出售账户的时候,就知道这些账户将被用于诈骗。最后,这些账户涉案支付结算金额总计人民币96万余元。东城法院5月26日召开发布会称,近年来,部分人受利益蛊惑,将银行卡、对公账户、电话卡等出售给他人获利,这些直接办卡后出售的人当中,很多属于没有稳定收入的无业者,虽然赚了一点钱,但这样行为很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据法院介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为网络电信诈骗等犯罪提供银行账户及手机号码,用以接收并转移诈骗所得。东城法院刑事审判庭自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共审结“帮信罪”案件23件,上游犯罪均为网络电信诈骗犯罪,涉及网络诈骗犯罪数额高达人民币990.61万元,涉案个人及对公银行账户50余个。其中,向网络电信诈骗犯罪出售个人信息注册的银行卡的案件21件,占“帮信罪”案件总数的91.3%。
东城法院法官介绍说,这些案件中,行为人以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为主,主要集中于向网络电信诈骗犯罪贩卖个人银行卡及对公账户,而后被他人用于接收并转移网络诈骗违法所得。它的上游犯罪主要集中于网络电信诈骗犯罪。以贩卖个人银行卡为例,行为人贩卖的银行卡往往被用于向全国各地不特定的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串并案件数量较多,涉案地区广、涉案人数多,为案件侦破及被害人经济损失挽回带来较大困难。被告人多为无业人员,他们因缺乏稳定的生活来源,较易被利益诱惑,成为“帮信罪”的犯罪主体。
一旦出现这些行为,行为人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
信用惩戒: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限制业务: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
严管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法律处分: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诈骗罪,可能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发布会上,东城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罗兰通报了部分“帮信罪”典型案例。2020年5月,被告人张某收到微信好友发送的“收购银行卡”的广告,对方声称该项业务“赚钱快、安全性高、不会被追踪”。张某在网上也看到过很多人以出售自己银行卡帮着他人转账的方式来“赚快钱”,便在利益的诱惑下使用个人身份信息开办手机卡,并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办理银行卡及与之关联的U盾,后连同手机卡一并出售给他人。部分银行卡账户因涉嫌网络诈骗犯罪被冻结,张某在明知银行冻结银行卡原因的情况下,又申请挂失、补办新卡,后再次向他人出售,他所获得的违法所得总计1200元。但他所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致在北京市民高某被骗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张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同时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罗兰介绍,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在司法实践中,随着网络犯罪案件的分工日益细化,滋生出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活动,如替人开卡,取钱车手,贩卖“多卡合一”(银行卡、电话卡、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身份证),解冻被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工具安全策略冻结的未实名账户等服务,犯罪手段可谓五花八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