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7 16:04
♦一审被判11年6个月
韦业葵当庭表示不上诉
5月31日上午,由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钦州市浦北县原县委书记韦业葵受贿案,在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韦业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韦业葵利用其担任钦州市浦北县县长、浦北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陆海等14人在工程项目承揽、房地产项目配套费减免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647.91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经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业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受贿罪。审判机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与量刑建议,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退缴大部分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对被告人韦业葵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韦业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韦业葵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一年前,县委书记任上“落马”
2020年6月1日,广西纪检监察网通报消息,钦州市浦北县委书记韦业葵接受审查调查。
通报称,据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钦州市浦北县委书记韦业葵,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公开简历显示,韦业葵,男,壮族,1967年10月出生,广西钦州人,研究生学历,199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7月参加工作。2006.02—2009.07广西浦北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09.07—2011.11广西钦州市委副秘书长(正处级)、办公室副主任;2011.11—2013.11广西钦州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市滨海新城管委党组书记;2013.11—2014.01广西钦州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2014.01—2014.03广西浦北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代县长;2014.03—2016.04广西浦北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2016.04至今广西浦北县委书记。
♦韦业葵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
大搞权钱交易,生活腐化
2020年10月26日,广西纪检监察网通报了韦业葵被双开的消息。
通报称,据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浦北县委原书记韦业葵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韦业葵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私车公养;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建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韦业葵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和党性原则,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图谋私利,大搞权钱交易,生活腐化,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由自治区纪委给予韦业葵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20年11月,广西检察院消息,广西检察机关依法对韦业葵决定逮捕。消息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原县委书记韦业葵(正处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由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日前,玉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韦业葵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0年12月,广西检察院消息,广西检察机关依法对韦业葵受贿案提起公诉。
消息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委原书记韦业葵(正处级)涉嫌受贿一案,近日由玉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韦业葵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玉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韦业葵利用其担任浦北县县长、浦北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房地产项目配套费减免、工程款拨付、国有土地出让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控受贿1647万余元
韦业葵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2021年4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委原书记韦业葵涉嫌受贿一案,在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温文担任审理该案的审判长,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雪操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韦业葵利用其担任浦北县县长、浦北县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陆某、覃某禧等14人在工程项目承揽、房地产项目配套减免、工程款拨付、国有土地出让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人民币1584万元,美金10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647.91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韦业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或单独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647.91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韦业葵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就公诉机关指控韦业葵受贿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有关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韦业葵对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综合:广西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广西纪检监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