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处分财产,有无能力成焦点!法官提出这点关键建议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孙莹

2021-06-07 10:03 语音播报

城事

近日,上海独居老人赠300万元房产给水果摊贩的新闻引起了网友广泛关注。经老人家属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结合司法鉴定结论,宣告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这一认定很可能成为家属撬动后续诉讼的杠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老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已经成为涉老年人财产处分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焦点。特别是对于一些神志不健全,受人蒙骗处分了财产的老人来讲,认定他们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成为一种重要的救济方式,但法官也提醒,宣告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难以追溯既往,如果发现老人神志异常,符合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应及早提起法律程序,避免在纠纷发生后陷入无法举证的困局。

现象

老人处分财产 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常成为争议焦点

据新闻报道,上海一位88岁的老人在老伴和儿子都去世后独自生活,在生活上受到小区水果摊主小游(化名)一家颇多照料,小游一家还搬到老人家中同住。后来,老人觉得小游可以托付,便与他签订了意定监护和遗赠扶养协议,要在自己去世后将价值300万元的房产遗赠小游。去年底,经媒体报道,老人的家属才得知老人遗赠房产的事。他们认为老人患有阿尔茨海默症,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于是向法院申请宣告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近日,法院依据司法鉴定结论,宣告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预见的是,家属紧接着还可能会提起确认监护人甚至申请法院认定老人签订的意定监护及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后续诉讼。

新闻曝光后,广大网友对无民事行为能力这一法律概念也产生了兴趣。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在法院审理的继承、借贷等涉及老人财产处置的案件中,老人在处置财产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为常见的争议焦点。

北京西城法院民二庭杨桂林法官向记者介绍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这样的人来说,除纯受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之外,像处置财产等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在监护人未予追认的情况下,对他都是无效的。

西城法院就曾经审理过一起继承纠纷,老人订立遗嘱将房产全留给继子,经老人的亲生儿子提出申请,法院认定了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继承诉讼中,法院进一步查明,老人订立遗嘱时就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无效,最终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了遗产。

一个健康老人可以订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留给任何人,别人无权干涉,没得到遗产的子女不情愿也不能阻止。而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订立的遗嘱,就可能被认定无效。这也就是为什么老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会成为诉讼争议焦点的重要原因。这些诉讼常常关系着房产等大额财产的分配。

案例

痴呆老太抵押房产借贷 女儿申请鉴定老人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样的规定其实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一个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擅自进行财产处置有多么危险,从下面这个案例中就可见一斑。

家住西城区的古稀老人田大妈因为买保健品,和一家保健品公司的负责人高某结识。几年前,高某以投资理财为名忽悠田大妈,让老人用房子做抵押贷款,然后把借出来的钱给他去投资理财。高某拍着胸脯承诺,不用田大妈偿还一分钱,待他全部还清贷款本息之后,还会给田大妈50万元作为报酬,让老人看病养老。

田大妈有家族精神病史,当时已经患上了老年痴呆症。禁不住高某的忽悠,田大妈稀里糊涂地就跟着他和担保公司的几名员工一起到了公证处。担保公司的员工代表公司充当出借人,与田大妈签订了150万元借款合同。同时,田大妈以自己的房产做抵押担保,办理了委托担保公司员工代为处理抵押、解押及房屋买卖等事宜的委托书并进行了公证。紧接着,几个人又带着田大妈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把老人名下的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

担保公司将150万元打到田大妈的账户后,这些钱就被陆续转走。起初,保健品公司的负责人还一笔笔偿还贷款本息,可一年后,该负责人就不知所踪了,给田大妈留下了数十万元债务。直到这时,田大妈的女儿才知道,母亲竟被人蒙骗,悄悄抵押了房产借贷。

田大妈的女儿又急又气,面对担保公司一次次催债,坚决不同意偿还。担保公司的员工便以出借人的身份,将田大妈告上法院,索要80万元未还欠款及利息。

在得知母亲抵押房产借贷后,田大妈的女儿第一时间做了一件事--向西城法院申请对母亲的精神状态与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田大妈的女儿认为,母亲早在办理抵押贷款前三四年就被医院诊断为双侧海马萎缩,痴呆。她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签了什么文件。而要想推翻这份借款合同,保住房子,申请认定老人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最可行的救济途径。

法院委托了专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认定,田大妈反应迟钝,计算力、理解力、分析比较概括能力明显低下,记忆力下降明显,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受疾病影响,不具备全面客观处理复杂民事事务的能力,意思表示能力不完全,应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院据此宣告田大妈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女儿作为监护人。

但是,田大妈签订借款合同抵押房产时,是在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年之前,那时候田大妈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借贷案件审理的一个关键。

法院审理后认为,司法鉴定书认定在被鉴定时田大妈已经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该病往往属于慢性疾病,不可能在一朝一夕突发患得,且田大妈鉴定前三四年就开始记忆力下降,双侧海马萎缩,被医院诊断为痴呆。因此,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田大妈已经开始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疾病的可能性极高,受该疾病影响,田大妈的意思表示能力应当属于不完全状态。

而公证现场的监控录像也为田大妈的神志状况做了佐证。当被公证人员询问为何要同时办理借款与卖房两项事宜,二者之间有何关系这一简单问题时,田大妈完全不能作出逻辑顺畅、自圆其说的回应。旁边的受托人还多次试图写便签提醒田大妈无果。因此,法院认定在签订合同时,田大妈就已经受疾病影响,意思表示能力出现缺陷。

结合查明的事实,法院认定田大妈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委托书、抵押合同等都未经田大妈监护人追认,因此,这些民事法律行为对田大妈都不发生法律效力。最终,判决驳回了出借人索要欠款的诉讼请求。

建议

家人多关注老年人 发现异常及早鉴定

杨桂林法官告诉记者,田大妈算是幸运的,她的案子也是比较特殊的。一方面,在抵押贷款后,法院宣告了老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另一方面,结合司法鉴定及公证录像等证据,又能够推定老人在抵押贷款时已经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在司法实践中,追溯老年人的行为能力其实一个很大的难题。

杨法官说,老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是一个非常专业的医学问题,所以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通常要引入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参照医院出具的有关诊断证明、意见来认定。但很多纠纷发生时,老人已经去世。虽然当事人也会拿出一些病例资料,以证明老人患有脑梗、老年痴呆等病症,但鉴定机构对老人的状态不能眼见为实,也不愿意进行鉴定。专业鉴定机构都不敢出具明确的意见书,法官就更难作出结论。

再者,即便有些老人未过世,事后宣告了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这种认定也只能代表老人在鉴定时是欠缺行为能力的,而不能溯及既往。不能说现在老人没有行为能力,就直接推定出他三五年前也同样没有行为能力

鉴于上述原因,杨桂林法官提醒公众,当老年人出现可能缺乏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时,家属就应及时申请启动程序,进行鉴定,宣告老人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避免老人在糊涂的情况下,签订合同、订立遗嘱、处置财产,日后纠纷出现时甚至是老人死亡后,陷入无法举证的困局。有些子女不愿向法院提出认定申请,这也是不可取的,既不利于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此外,杨桂林法官还认为,家属平时应该对老人给予更多关注和照料。像前文中田大妈遭遇以房养老骗局的案例,如果家属经常在老人身边,关照较多的话,就不容易给别人留下可乘之机。


编辑: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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