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6 11:05
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建设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预防职务犯罪、防范经营管理风险是国有企业紧抓廉政风险防控的内在要求。6月16日,北京西城法院应辖区国有企业的普法需求,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普法直通车活动,由刑事审判法官为国有企业员工精准普法。
从司法统计数据来看,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犯罪最常见的案由主要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是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需要高度警惕的“红灯区”。在此次普法直通车活动中,西城法院刑庭副庭长张岩和法官张冰洁也重点就这三个罪名进行了以案释法。
西城法院曾审理过一起受贿案,袁某和邵某是一家国有企业下属招标公司的业务经理。袁某的朋友所在的公司想要投标袁某、邵某公司的具体项目,袁某便找到负责该项目具体招投标工作的项目经理邵某,请邵某给予自己的朋友一些关照。袁某还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多次指导朋友的公司进行报价。这家公司顺利中标,袁某也得到了朋友给的好处费共计150万元。随后,袁某、邵某二人将钱款伙分。此外,袁某还在另一招投标项目过程中,伙同他人又为朋友的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105万元好处费。东窗事发后,袁某、邵某被采取留置措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和邵某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为第三方公司招投标提供便利,并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最终以受贿罪对袁某、邵某判处刑罚。
张岩副庭长介绍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于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以构成受贿罪。而对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都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在审理受贿案件中,法官还发现一种企图打“擦边球”的情形,就是行为人收受请托人的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借用的名义长期占有使用,却没有变更权属登记。这种情况该如何认定呢?
张冰洁法官解释说,如果在案证据能够证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的房屋、汽车等物品,即便没有变更权属登记,也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与此同时,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还是要审慎查明收受与借用的区分。除审查双方是否有交代或者书面协议外,还要结合双方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是否实际使用、借用时间的长短、有无归还的条件、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等因素来进行判断认定。
在普法活动中,法官还就私吞“小金库”构成贪污、共同贪污犯罪数额的认定、挪用公款与贪污罪的区别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