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6 15:54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了《规则》主要内容及相关变化。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规则》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申请监督条件和检察机关受理程序,如明确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的两年申请监督期限,同时规定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该期限的限制等。
此外,还增加了三种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类型: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
张雪樵还介绍,《规则》完善了案件交办机制,取消交办案件必须要求下级检察院有管辖权的限制,同时将交办案件的处理结果由“报请上级检察院审核”改为“报上级检察院决定”,使其体现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特点。
并且,《规则》强化了对确有错误裁判结果的监督力度: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虚假民事调解书应当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明确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或者检察机关依法调取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并且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情形;明确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将案件交下一级法院再审,下一级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再审裁判仍有明显错误的,原提出抗诉的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再次提出抗诉。
《规则》同时完善了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监督程序;完善了检察机关自我纠错制度;完善了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