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横穿高速公路引发追尾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赵一凡

2021-08-16 18:57 语音播报

城事

一条流浪狗横穿高速公路,导致驾驶出租车的潘先生和后侧大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潘先生把大客车所在的旅游公司、管理事发路段公路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车赔偿误工费等共计12777元。海淀法院近日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潘先生医疗费394.86元,旅游公司赔偿潘先生误工费及车辆承包金814.9元。

潘先生诉称,事发当晚8时左右,其驾驶出租车在高速路上由南向北行驶,车上载有乘客尹女士。杜先生驾驶一辆大型客车位于其驾驶的出租车后方同向行驶。因一条无主人的狗横穿高速公路,其紧急制动,杜先生驾驶的车辆前部与其驾驶车辆的后部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尹女士受伤。交通管理部门当时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潘先生说,出于好心垫付了乘客尹女士的医药费,同时,事故造成了自己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

潘先生认为,旅游公司的司机杜先生未保持安全距离,发生追尾事故,旅游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无主狗的出现是公路公司的工作失误造成,公路公司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旅游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旅游公司代理人认为,潘先生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紧急制动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杜先生驾驶的车辆属于正常行驶。因此,应由潘先生承担全部责任。

公路公司表示,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对道路进行了巡查,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同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但不认可杜先生驾驶的车辆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杜先生驾车行驶时未能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与潘先生所驾车辆发生追尾事故,杜先生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因旅游公司认可杜先生的职务行为,因此,旅游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路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其已尽到合理的巡查义务,且本案中小狗横穿高速公路的情况属于突发性事件,不能仅凭该情况就认定公路公司存在过错。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指出,潘先生在驾车行驶过程中突遇小狗横穿高速公路,为避免辗轧小狗而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行为属于驾驶人路遇突发状况采取紧急措施的合理行为,该行为不属于法律上的过错行为。同时,在高速公路处于全天候不间断运行的情况下,应当考虑道路理者履行维护义务的现实可能性。

法官提醒,驾驶人在道路上行驶时应注意保持足够的行车距离,这也是道交法明确规定的行车要求:若因后车驾驶人驾车行驶时未能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与前车发生追尾事故,后车驾驶人存在过错。尤其是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由于车速较快,一旦遇到紧急情况,若未能与前车保持足够的距离,很可能造成追尾事故。为保证行车安全,驾驶人需注意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编辑: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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