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5 17:47
10月9日,广西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大化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姚本喜涉嫌犯受贿罪一案。该案由凤山县人民法院院长黄承祥担任审判长,凤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韦国义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至2021年,被告人姚本喜利用担任大化瑶族自治县副县长、大化瑶族自治县委副书记、大化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韦某、潘某、陈某等人在工程项目、资金拨付、规划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95.5万元。

被告人姚本喜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除如实供述监察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其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其在案发后已经退回所有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本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姚本喜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