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3 17:29
10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肖玉海(正厅级)被提起公诉;
辽宁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原主任王金鼎(副厅级)被提起公诉。
肖玉海:与他人发生并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
2020年12月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肖玉海接受审查调查的消息。
通报称,据青海省纪委监委消息: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肖玉海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公开简历显示,肖玉海,男,汉族,1960年3月出生,山东邹平人,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77年9月参加工作,1991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青海省互助县红崖子沟公社知青;青海省财经学校财税专业学习;青海省财政厅预算处干部;中央财政管理干部学院财政专业干部专修科学习;青海省财政厅预算处干部、主任科员、副处长;青海省玉树州财政局副局长、局长;青海省财政厅会计处处长、社会保障处处长;青海省财政厅副厅长;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巡视员、一级巡视员;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2021年5月2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肖玉海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的消息。
通报称,据青海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中共青海省委批准,青海省纪委监委对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肖玉海(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肖玉海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丧失信仰、背离初心、贪婪腐化、擅权妄为、政治意识、规矩意识淡漠,把国企当做私人领地,靠企吃企。
违反政治纪律,在党内搞团团伙伙,培植个人势力,搞亲信圈子,干扰巡视巡察工作,不落实巡视反馈意见,组织、参加封建迷信活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串供、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公款购置并装修房屋作为“私人会所”,公款旅游并违规接受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活动,违规发放津补贴;
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在职工招录、职务晋升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亲属收受财物;
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和重大资金风险,致使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因公出国期间,擅自变更路线,并携家人借机旅游;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并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
通过索要回扣、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等方式,设立小金库;
在行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职权时,失职弃责、擅权妄为,任意挥霍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甘于被“围猎”,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在贷款担保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涉嫌职务犯罪。
肖玉海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挪用公款犯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中央持续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情况下,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经青海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青海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肖玉海开除党籍处分;由青海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21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肖玉海决定逮捕。
消息称,日前,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肖玉海(正厅级)涉嫌受贿、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由青海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对肖玉海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1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青海检察机关依法对肖玉海涉嫌受贿、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提起公诉。
消息称,近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肖玉海(正厅级)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经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由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肖玉海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肖玉海在担任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进行营利活动,谋取个人利益,情节严重;作为国有公司主要负责人,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金鼎:无视党纪国法,对抗组织审查
2021年4月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王金鼎接受审查调查的消息。
通报称,据辽宁省纪委监委消息,辽宁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主任王金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公开简历显示,王金鼎,男,汉族,1966年5月出生,1989年9月参加工作,200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学士学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历任辽宁省公路工程定额站科员;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养护科助理工程师;辽宁公路路贸公司业务经理、广告公司经理;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养护科副科长;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养护科科长;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副局长;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副局长兼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副局长、省高等级公路建设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副局长(正处级)兼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副局长、省高等级公路建设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辽宁省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局局长;辽宁省铁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辽宁省铁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副厅级);辽宁省公路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辽宁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2021年8月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王金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的消息。
通报称,据辽宁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辽宁省委批准,辽宁省纪委监委对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原主任王金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金鼎丧失理想信念,无视党纪国法,对抗组织审查;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
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经商办企业;
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
王金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金鼎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1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辽宁检察机关依法对王金鼎决定逮捕。
消息称,辽宁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原主任王金鼎(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王金鼎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1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辽宁检察机关依法对王金鼎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消息称,日前,辽宁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原主任王金鼎(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金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至2021年,被告人王金鼎利用担任辽宁省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局局长、辽宁省铁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辽宁省铁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局长、辽宁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合:高检网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