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有问题业主就能不交物业费?法院释疑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安然

2021-10-28 13:01 语音播报

城事

停放在小区里的车子,被流浪猫狗咬坏了叶子板和保险杠;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子关闭了暖气管后不交取暖费又被物业追讨;业主说小区里绿化缺失、路灯损毁、消防设施不到位、公示栏长期损坏,因此不交物业费……诸多闹上法庭的物业纠纷看上去细微琐碎,却直接影响业主的居住环境和物业是否能够正常运营。10月28日,北京市二中院召开发布会,通报自2018年至今的涉物业服务纠纷的情况。物业和业主,到底谁有理?

据统计,2018年至2021年9月,北京二中院共审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案件1163件,分别为2018年536件、2019年228件、2020年206件、2021年193件。在这些纠纷中,物业公司向业主追索物业费、逾期支付物业费违约金仍然是主要类型。同时,业主知情权、物业费调价争议、业委会代表业主维权、物业服务人交接期间物业费交纳等诸多问题也开始涌现。

二中院副院长廖春迎说,在物业状告业主索讨物业费的案件中,被告上法庭的业主们,多会提供物业的各种服务瑕疵,作为不交纳物业费的理由。最经常出现的理由包括物业在绿化、卫生、公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垃圾清运、充电桩安装等方面的服务不达标。

廖春迎讲,在现有的案件中可以看出,业主们普遍认为,只要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即可不交纳物业费。但事实上,在物业纠纷诉讼中,业主一方在举证能力上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由于物业服务具有持续性、长期性的特点,业主提供的自行拍摄的体现某一时点的照片、视频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力较弱,无法充分证明物业服务人的服务不达标。部分物业服务人工作流程不规范,如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报修后无回执单、缴费后无凭证等,也增加了业主的举证难度。

法院在庭审中发现,从根子上看,业主和物业的纠纷,有不少是直接源自小区的开发商。开发商在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时很可能存在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业主基于此对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进而拒绝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前期物业服务人交纳费用。有的开发商未依约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如擅自变更区域规划、人为区分商品房区域和共有产权房区域、配套设施与合同约定不符、绿化面积不足、房屋质量存在瑕疵等。这些行为可能会导致业主对开发商产生不满,进而迁怒于开发商聘请的前期物业服务人,拒绝交纳物业费,引发纠纷。而物业方面,因部分物业公司能力不强、运作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不能以维护全体业主利益为出发点提供优质服务。比如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令业主不满,工作内容和方式都无法让业主接受;企业不及时公示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等。

同时,部分业主也存在观念误区,认为在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是自己所签,或者自己未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情况下,就可以不交纳物业费。少数业主维权途径选择不当,不能正确分清物业服务人与相关主体的责任归属,在遇到诸如房屋质量、其他业主侵权等问题时,不当地归责于物业服务人。

二中院民二庭庭长邹治表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仅靠法院通过审判职能很难从根本上化解此类纠纷。近年来,二中院积极与市住建委开展“府院联动”,总结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审判实践问题,分析研究法律对策,为避免矛盾扩大,在审理关系社区稳定的敏感物业类案件中,积极组织召开由住建部门、属地街道办、人防办及当事人参加的联席会,搭建起多方联动的沟通平台,深度探索物业纠纷源头化解,从社会管理层面实现诉源治理。


编辑:王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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