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价货物损毁谁担责?这份“双十一”法律锦囊请查收!
北京政法

2021-11-06 10:29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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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前提问

“双11”电商大促已经拉开帷幕,消费者的狂欢购物模式也随之开启。同往年一样,很多消费者下单“买买买”之后,就陷入等快递的焦虑中,生怕快递不能完好到达。这样的担忧并非杞人忧天,近年来,快递损毁、丢失的现象屡屡发生。

那么,如果出现快递损毁、丢失等情况,快递公司要承担哪些责任?

举个栗子

高女士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翡翠指环,运至目的地后发现指环有损坏。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指环价格8500元、退还快递费23元。快递公司抗辩称,高女士没有对指环保价,也没有声明是贵重物品,按合同约定,应赔偿金额为运费的7倍。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女士曾使用过该快递公司保价服务,知晓保价服务存在,明知涉案指环属于易损物品,但未选择保价服务,也没有声明指环的价值,故对物品损毁有一定责任。快递公司揽收涉案指环时,未尽到安全检查与验视义务,也没有进行加固包装和安全运输,导致指环损毁,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快递公司赔偿2500元、退还快递费23元。高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法官释法

快递业务不同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属于商业服务而非公益服务。发生货物损毁、灭失,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相关规定承担责任,而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只承担赔偿不超过三倍资费的责任。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按照合同约定、交易习惯、市场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等确定。

快递服务合同中关于赔偿标准的约定,即保价条款部分,是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成为有效的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快递公司应当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格式条款的内容也不能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对快递公司来说,与客户订立了快递服务合同,就负有保障货物安全及时送达的义务,即使客户没有进行保价,该合同义务也并未免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在快递公司因自身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毁损的情况下,合同免责条款无效,其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如果客户自身对损失发生有过错,可以减少快递公司相应的赔偿额。客户在寄送快递时,要注意阅读合同条款,对于贵重或易碎物品,注意保留产品发票或其他证明价值的证据,尽量选择保价,主动向快递公司说明,提示其进行加固包装,避免货物损坏后自身也要承担损失。

随堂笔记

购物狂潮快递多!小政提醒:作为快递公司,需要履行妥善保管的责任和义务,“没有保价”并不是“与我无关”的借口和理由。作为消费者,大家购买贵重物品时最好要求卖家进行保价,避免快件丢失维权困难;签收物品时,确认无误后再签收,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编辑:胡德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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