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母还清房贷母亲不肯还钱,钱能要回来吗?法院这么判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孙莹

2021-12-02 11:30 语音播报

城事

史阿姨十几年前贷款买了套房子,之后无力偿还房贷。儿子陈先生为不让银行收回房子拍卖,只好每月代为还款。后因父母离婚问题,母子俩产生矛盾。房贷还清了,史阿姨却不同意还钱。无奈之下,陈先生将母亲告上法院,这才要回了垫付的钱款。

2007年,史阿姨贷款购买了位于北京朝阳区的一套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自2015年开始,史阿姨无力偿还贷款。银行联系不上她,只好联系她的儿子陈先生,告知若不继续偿还贷款,房子就将被收回拍卖。陈先生为了不让房屋被收回,只好自己掏腰包,还了共计20余万元房贷。

在此期间,史阿姨因为坚持要与丈夫离婚,和儿子也产生了矛盾。陈先生将房贷还清后,让母亲偿还垫付的费用,史阿姨也没给。

于是,陈先生以无因管理为由,将母亲诉至西城法院。陈先生表示,他已经与父亲达成和解,因此只要求母亲返还他代为偿还的贷款的一半共计10余万元。

史阿姨虽然认可儿子替自己还贷款的事,但自称目前没有经济能力,只能等与前夫的财产分割问题解决后才能支付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此案中,房屋的贷款应由房屋所有权人史阿姨负责偿还,陈先生在史阿姨未偿还贷款的情况下,为避免史阿姨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代为偿还了部分贷款,陈先生为此支出的相关费用,史阿姨应当支付。最终,西城法院判决史阿姨向儿子陈先生支付垫付的贷款费用10余万元。


编辑: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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