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借款,如何约定违约金条款?法官:并非越高越好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

2021-12-09 20:40 语音播报

城事

随着公众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选择约定违约金。买房、借钱,双方合同里约定的违约金能够完全被法院认可吗?答案是否定的。据北京市三中院12月8日通报的一组数据显示,该院自2019年至2021年10月,审结的涉约定违约金司法调整案件共计349件。三中院调研发现,在司法实践中,事先预估的违约金可能存在约定过高或过低的情况,因此在合同订立、履行及发生纠纷后的权利救济阶段,违约金条款如何约定、违约金司法调整规则如何启动和运用显得尤为重要。

记者从三中院了解到,自2019年至2021年10月,在三中院审结的349件涉约定违约金司法调整案件中,当事人主张违约金约定过高的有346件,占比99.14%。主张违约金约定过低的有2件,占比0.57%;还有1件是违约方主张约定过高、守约方主张约定过低,占比0.29%。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对此,三中院副院长辛尚民解释:“违约金具有补偿守约方为主、惩罚违约方为辅的功能属性,事先预估的违约金,可能与违约发生后造成的损失存在较大偏差,因此衍生出约定违约金司法调整的问题。”

违约金约定数额并非越高越好。法院对于约定违约金是否合理的判断,一般以守约方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基准,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北京三中院审监庭庭长饶亚东提醒:“一般来说,‘过分高于’是指约定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30%,‘过分低于’是指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

饶亚东还提醒,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而定金和赔偿损失可以并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对方违约时,守约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违约金条款,不能一并主张。由于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守约方认为不足以弥补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时,对于超出定金部分的剩余损失仍可请求赔偿,但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实践中,虽然有些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违约金有异议,但在一审中并没有及时明确地向法院提出调整违约金,在二审时才首次提出。据三中院统计,当事人在一审明确提出违约金调整主张的有317件,占比90.8%;一审仅提出免责抗辩后经法院释明提出违约金调整主张的有2件,占比0.6%;当事人在一审未提出违约金调整主张而二审首次提出违约金调整主张的有20件,占比5.7%;一审仅提出免责抗辩且未经法院释明,经二审法院释明提出违约金调整主张的有10件,占比2.9%。

“发生合同纠纷后,相关当事人不论是否构成违约,都应当积极到庭参加诉讼,在一审阶段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及时向法院提出违约金司法调整的主张。”饶亚东建议。


编辑: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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