敛财2401万元 上海市奉贤公安分局原局长唐丽娜当庭认罪悔罪
清风北京 | 记者 宋佳音

2021-12-22 15:32

清风北京

2021年12月22日9时45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奉贤区原副区长、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下称奉贤公安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唐丽娜受贿一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丽娜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唐丽娜先后利用担任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政治委员、奉贤区副区长、奉贤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项目、案件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01.27万余元。被告人唐丽娜在接受调查期间,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已掌握的受贿事实,主动供述调查机关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丽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唐丽娜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辩护人针对被告人唐丽娜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受贿金额的认定等问题发表了相应辩护意见。

合议庭将在评议后依法对本案择期宣判。

从警20年,任上落马

2021年5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唐丽娜接受审查调查的消息。

通报称,据上海市纪委监委消息:上海市奉贤区副区长、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局长唐丽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上海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唐丽娜的公开简历显示,唐丽娜,女,汉族,1962年11月出生,江苏射阳人,1982年9月参加工作,1994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5年6月至2006年9月,历任上海市公安局指挥部副科长、研究室科长、政治部科长、副处长;2006年9月至2009年1月,任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党委副书记、政治委员、纪委书记、督察长;2009年1月至2010年11月,任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党委副书记、政治委员、纪委书记、督察长;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任上海市公安局轨道公交总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2011年10月至2015年3月,任上海市公安局轨道公交总队党委副书记、政治委员、纪委书记(副局长级);2015年3月至2015年5月,任奉贤区政府党组成员、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党委书记;2015年5月至今,任奉贤区副区长,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奉贤区四届区委委员。

对抗调查,一再错失组织给予的挽救机会

2021年8月2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消息称,唐丽娜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称,据上海市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上海市委批准,上海市纪委监委对上海市奉贤区原副区长、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唐丽娜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唐丽娜身为公安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背弃初心使命,对党纪国法毫无敬畏之心,在权力面前迷失自我,甘于被围猎,大搞权钱交易,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串供并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

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利用职权为自己谋求特殊待遇,违规使用专职驾驶员,公车私用,长期大肆收受礼金,频繁出入私人会所;

一再错失组织给予的挽救机会,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在下属单位报销,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干预、插手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司法活动;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案件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唐丽娜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甚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上海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上海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唐丽娜开除党籍处分;由上海市监委给予其政务开除处分;终止其奉贤区第四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1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上海检察机关依法对唐丽娜决定逮捕。

消息称,上海市奉贤区原副区长,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唐丽娜(副局级)涉嫌受贿一案,由上海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唐丽娜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综合:廉洁上海微信公众号 高检网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辑:应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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