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外人购房中遇房屋查封,符合特定条件可排除执行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2021-12-26 21:21 语音播报

城事

签约购房办理贷款时,不料房屋被法院查封准备拍卖。12月26日晚记者从北京石景山法院获悉,案外人张某申请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并自愿将购房余款交付法院冻结,保证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案外人张某与包某前年9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某以111万元购买包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并于面签时付给包某首付款56万元,余款55万元由张某向银行贷款。签约后不久,包某将涉案房屋交付张某。然而,就在张某办理贷款过程中,包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拘押,致使房屋未能过户。一年后法院对涉案房屋予以查封准备拍卖,张某知悉后,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

法院近日经审查,确认张某与包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先于法院查封前,张某已支付大部分房款且实际支配使用该房屋,涉案房屋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张某自身无过错。案外人张某自愿将购房余款交付法院冻结,保证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故此,张某申请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最终法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的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院执行局法官曲东民提示,上述规定的共同点有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发生在法院查封前(不是银行抵押前)和当事人已付总价款50%以上共两种情况。不同之处在于向房地产开发商购房的案外人不要求付全款和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但要求案外人购房是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住房。第二十八条保护的是普通购房者的交易期待和交易秩序,因购房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属于大宗消费,对已付价款且合法占有不动产的购房者来说,其合理的交易期待值得优先保护。第二十九条保护的是房屋消费者的居住权,法律认为在购房者向开发商购房且用于居住的情况下,居住权作为一种生存权要优先于开发商债权人的债权。


编辑: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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