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7 19:24
黄甲、黄乙二人挂失了黄乙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后,又补办新卡,并将卡内6万余元取走,被北京二中院终审以盗窃罪判处徒刑。这些已在他名下的钱,到底是谁的?
12月27日,北京二中院发布了此案的情况。2017年7月,黄甲为了挣钱,将黄乙开立的一张交通银行银行卡贩卖给电信诈骗的骗子,用于实施诈骗活动。按照大多数此类案件的发展流程,二人应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然而之后事情的发展,却“没按程序走”。
同年7月29日,被害人郑某遭受电信诈骗后,将被骗钱款转入这张交通银行银行卡。结果次日,黄甲、黄乙来到银行,将该银行卡挂失,并于同年9月13日补办一张银行卡。
近一年后的2018年8月31日至9月3日间,黄甲、黄乙在明知这个账户内的款项属于电信诈骗涉案赃款且曾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过的情况下,仍以绑定微信充值及再次补办新卡后取现等方式,转出款项共计人民币61736.9元。2019年4月27日,黄甲、黄乙被公安机关抓获,但赃款已全部挥霍,无法退赔。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黄甲、黄乙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及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并取现,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判决黄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黄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一审宣判后,黄甲、黄乙提出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适用法律错误。黄甲、黄乙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依法予以纠正。二审改判黄甲、黄乙犯盗窃罪,刑期与罚金不变。
主审法官表示,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非法集资和电信诈骗犯、洗钱等犯罪行为的打击逐渐增大,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将目光瞄向了普通民众手中的银行卡。他们以购买或租用的名义,许以利益诱惑民众向其租售银行卡。
银行卡所有人若明知使用人将银行卡用于犯罪行为的,构成洗钱、诈骗等犯罪的共犯或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若不明知银行卡被用于犯罪活动的,则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更有甚者,如本案中的黄甲、黄乙,得知卡内存入赃款后以挂失补办新卡的方式,将卡内钱款据为己有的,则独立于银行卡使用人的行为,单独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