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15 11:4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从北京一中院发布会获悉,该院审结的因购买二手车引起的消费者维权纠纷,2019年、2020年、2021年至今在同期审结的全部机动车买卖纠纷案件中占比分别为13.3%、27.5%、51%,二手车交易纠纷占比呈现较快上升态势。一些二手车平台自卖二手车,在购车协议中却有意规避自身责任,消费者通过平台及其工作人员购买后车辆出现问题,平台便以其是中介方而非卖方为由拒赔。那么,消费者究竟该如何“避雷”?
这类情况二手车平台承担卖方责任而非中介责任
消费者郭某在某公司经营的二手车平台官网选中两辆二手车,到店咨询时,由该公司销售人员高某接待,后郭某通过微信向高某表达了购买意愿。高某称无需签合同,把车款支付给高某,高某会把车款转给公司,并向郭某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户。
郭某将车款打入高某银行账户后,其中一辆车交付并过户至郭某名下;另一辆车经郭某多次催促,却未交付所购车辆及办理过户。郭某发现该车已另售他人,并已办理过户,遂诉至法院,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该公司辩称其身份仅是“中介方”,不是“车辆出卖方”,与郭某之间未签署过任何买卖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高某虽是其销售人员,但其职责范围不包括订立口头合同和收取货款。
法院认为,高某为该公司销售人员,其与消费者郭某通过微信交易涉及的车辆信息均来自该二手车平台官网。高某在公司工作内容也是售车。该公司虽称销售人员无权收取货款,但法院查明:郭某购车期间,高某多次向该公司转账且金额巨大,且郭某通过向高某账户汇款成功购买了其中一辆车。法院认定高某存在长期代收客户货款的职务行为,故消费者郭某与该公司之间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公司承担卖方责任,而非中介责任。现该公司将其中一辆车另售他人并办理了过户,致使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郭某有权解除买卖合同,要求该公司退还车款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二手车平台自卖车购车协议模糊其卖方身份规避责任
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数据统计,去年全国二手车总共交易1758.51万辆,同比增长22.62%,交易金额11316.92亿元,同比增长27.32%。随着二手车市场日益繁荣,因二手车交易产生的纠纷增长迅速,全国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占汽车买卖合同纠纷的比例从2019年的15%上升到2021年的40%。
北京一中院在2019年至2022年3月期间,共审结涉新旧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73件,其中二手车交易纠纷占比呈现较快上升的态势。信息不对称在二手车交易中愈演愈烈,二手车往往是“一车一况一价”,车况信息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存在二手车经营者为逐利而隐瞒不良车况信息的情形,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消费者知情权难以保证。
目前,虽然越来越多消费者通过二手车电商平台选购二手车,有大型电商平台作为信用背书,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也存在二手车平台自卖二手车却规避责任的情况,在二手车平台提供的购车协议中,通过有歧义的字词有意模糊其身份或在合同中不予体现,事后涉案车辆出现问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时,便以其是中介方而非卖方来推诿责任。另一种情况是,消费者通过二手车平台的工作人员购置二手车,发生争议后,消费者起诉要求二手车平台赔偿,但二手车平台以其只是中介平台,其工作人员没权限代表其销售为由,拒绝承担相关责任。此外,二手车平台是否负有配合过户的义务也是常见的争议问题。
消费提示:选择正规销售渠道细查合同条款保存证据
法官认为,二手车交易平台除具有中介方身份外,有时还具有卖方身份。若二手车交易平台与消费者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平台承担的是卖方责任,须向买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二手车,并依约配合办理过户;若作为买卖合同的中介方,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撮合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则承担中介责任,相对于买卖合同的卖方,其承担的合同责任更轻。实务中,存在未签书面合同而对二手车交易平台是否为卖方产生争议的情形。法院会根据聊天记录、录音材料、付款凭证、证人证言等,综合认定平台是否为卖方。为维权便利,消费者应保存好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材料。
对于购置二手车的广大消费者,法官提出建议:最好选择正规的交易市场与网络平台,实地查验车辆状况,最好有专业人员陪同选购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车辆真实状况和价值进行鉴定评估;尽量谨慎与个人私下达成交易,切不可仅凭口头协议,要签订正规的购车合同,保证过户手续完备,确定车辆性质合法,通过书面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保留交易相关凭证;维权不成功,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同时,二手车经营者应当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严查车辆权属,建立车况档案,规范交易流程,并积极履行向消费者的告知义务。相关行政部门及行业协会组织可着力推进二手车车况信息官方查询平台的建设,并进一步细化二手车相关的质量认定标准,促进二手车行业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