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17 18:49
两位老人去世后,子女因为遗产继承打起了官司,孙女提出:老人晚年是我负责赡养,我也应该分得部分遗产。此案经过海淀法院法官调解,近日几方达成一致:同意孙女酌情分得老人部分存款,余款由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李先生与夏女士共生育了四个子女,其中,三子先于老人去世,留下一名独子。此后,二老相继去世,生前未留遗嘱、遗赠或遗赠抚养协议,因此,子女、孙子因为老人遗留的300余万元银行存款分割事宜起了纠纷。几位继承人把老人长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老人遗留的遗产。
诉讼中,长子之女李蕾(化名)也申请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原因是为照顾老人生活,她与奶奶共同居住,期间老人的房租支出、衣食住行、医疗费、保姆费等均由自己支付,保守统计约60万余元。而且,李蕾说,奶奶晚年三次住院,也都是自己精心照顾。
李蕾认为,自己虽然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以外的人,但对老人生前扶养更多,因此有资格参与诉讼,并酌情分得适当遗产。为此,李蕾向法院提交了老人的病历材料、与医生的聊天记录、为老人支付医疗费、雇请保姆、支付房租、水电费、购买日常生活用品以及办理丧葬事宜等证据。
李蕾的父亲认可女儿所述,称李蕾照顾老人尽心尽力,付出了全部,同意酌情分给李蕾一定遗产。几名原告虽然认可李蕾照顾老人较多,但提出李蕾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不同意分给其遗产。
法院经审查认为,综合李蕾提交的证据以及各方的诉辩意见,可以确认李蕾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对其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与诉讼的申请予以准许。
后续庭审中,双方均有调解意向,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就老人遗产分割协商一致,同意酌情分给李蕾一定遗产,具体方式是从老人遗产中先行析出部分存款,剩余款项由其他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平均分割。最终,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官介绍,我国民法典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本案就属于第二种情形。
关于酌情分得遗产的数额,法官指出,实践中需要综合考量如下几个因素:
首先是扶养人对被继承人扶养的具体情况,包括扶养时间长短、扶养方式等,分给扶养人的遗产数额应以其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相一致为原则。如果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时间长,付出多,可以酌情多给。
另外是遗产状况和继承人的情况,包括遗产的种类、数量、继承人的数量、经济情况、是否尽了赡养义务、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等。如果继承人中有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需要特别加以照顾的人,应首先保障此种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再考虑遗产酌给请求权人的诉求。
法官分析,本案中,李蕾虽非李先生与夏女士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但其在老人生前对老人经济上予以资助、生活上予以扶助,对老人尽了更多的扶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李蕾可以酌情分得遗产。“赋予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法官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