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03 21:01

近日,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周榕涉嫌受贿、徇私枉法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池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0年至2020年,被告人周榕利用担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庭长,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以及安徽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95.346万元人民币和0.2万美元。其在有关案件办理过程中,违背事实和法律,徇私枉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榕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案发后,周榕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退出全部赃款赃物,认罪态度较好。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周榕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就指控的事实充分发表了意见,周榕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被告人近亲属等旁听了庭审。本案将择期宣判。
记者注意到,2021年6月1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周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的消息。
通报称,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纪委监委对安徽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周榕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周榕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与他人串供、销毁证据,对抗组织审查,长期参加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收受礼品、礼金,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违反组织纪律,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插手司法活动,徇私枉法;违反生活纪律,家风不正;涉嫌受贿犯罪。
周榕身为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职业操守,官迷心窍、德不配位;利用司法权以案谋私,搞权钱交易。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安徽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周榕开除党籍处分;由安徽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按程序撤销其安徽省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公开简历显示,周榕,男,汉族,1960年2月生,安徽淮南人,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77年3月参加工作,198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高院)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审判员、审委会委员、刑事审判一庭庭长;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宿州中院)党组书记、代理院长;宿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安徽高院执行局局长、审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安徽高院党组副书记(正厅级)、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安徽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2021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安徽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周榕被逮捕。
消息称,安徽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周榕(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安徽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周榕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1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安徽检察机关依法对周榕涉嫌受贿、徇私枉法案提起公诉。
消息称,近日,安徽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周榕(正厅级)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池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周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周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周榕利用其担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之便,徇私枉法,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合:高检网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综合:安徽检察 高检网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