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11 16:23
5月10日,南丹县人民法院对凤山县委原书记廖锦成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
受贿罪
2007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廖锦成利用其担任河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中共凤山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广西某蚕业有限公司、商人韦某某等单位及个人在获取产业开发生产项目及项目补助资金、承揽建设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多次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及个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130万元。
贪污罪
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廖锦成利用其担任河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指使他人安排河池市发改委二层机构河池市工程咨询公司将公款转给其使用,该公司于2009年3月至2011年1月期间向被告人廖锦成转账共计35万元,并以其他名义进行平账。廖锦成将该35万元予以侵吞并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滥用职权罪
2016年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廖锦成担任凤山县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违法决策,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为万寿谷公司融资举债51081.606万元,造成凤山县人民政府未收回资金46862.58万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锦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13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侵吞公款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决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
法院判决,被告人廖锦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五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对被告人廖锦成违法所得财物予以追缴。已退出的款项,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出的赃款及违法所得产生的收益,继续追缴,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廖锦成:与多名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大搞权色交易
记者注意到,2021年6月10日,广西纪检监察网通报了河池市供销合作社党组书记廖锦成接受审查调查的消息。
通报称,据河池市纪委监委消息:河池市供销合作社党组书记廖锦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河池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公开简历显示,廖锦成,男,壮族,1965年8月生,广西罗城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河池地区教育学院教师、教务处主任,河池民族职业大学教务处处长,河池地委组织部干教科科长,河池地委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都安瑶族自治县委副书记;河池市委副秘书长;河池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委政研室主任;河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凤山县委书记;河池市供销合作社党组书记。
2021年12月6日,广西纪检监察网通报消息,河池市凤山县委原书记廖锦成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称,日前,经河池市委批准,河池市纪委监委对河池市供销合作社原党组书记廖锦成(凤山县委原书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廖锦成丧失理想信念,背弃“两个维护”,目无“四个意识”,多次公开发表不当政治言论,落实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出现严重偏差,让生态环境保护为项目开发建设让路;
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
严重违背组织原则,作风霸道、大搞“一言堂”,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漠视工作纪律,随意泄露组织尚未公开的干部选拔任用事项;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既想当官又要发财,生活作风不正,与多名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大搞权色交易;
以权谋私,贪污公款,与不法私营企业主沆瀣一气,大肆进行权钱交易,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独断专行、急功近利,滥权妄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巨大损失。
廖锦成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手、不收敛,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河池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河池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廖锦成开除党籍处分;终止其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资格;由河池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22年1月,广西检察院官微推送了廖锦成被提起公诉的消息。
消息称,日前,河池市供销合作社原党组书记廖锦成(正处级)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经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南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廖锦成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丹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廖锦成利用担任河池市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凤山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在担任凤山县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2年4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凤山县委原书记廖锦成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
该案由南丹县人民法院院长李治宏担任审判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晓波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锦成利用其担任河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中共凤山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于2007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为广西某蚕业有限公司、商人韦某某等多家单位及个人在获取产业开发生产项目及项目补助资金、承揽建设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130万元。
被告人廖锦成利用其担任河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指使他人安排河池市发改委二层机构河池市工程咨询公司将公款转给其使用,该公司于2009年3月至2011年1月期间向被告人廖锦成转账共计35万元。
2016年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廖锦成担任凤山县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违法决策,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为万寿谷公司融资举债51081.606万元,造成凤山县人民政府未收回资金46862.58万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锦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13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公款人民币35万元,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违法决策,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庭审前,南丹法院组织控辩双方及被告人召开了庭前会议,对管辖、回避、公开审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调取新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归纳争议焦点。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廖锦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廖锦成还进行了最后陈述。
当天,市纪委监委、市发改委、市供销社等市直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南丹县、凤山县四家班子领导成员、县直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全市法院干警通过现场旁听或网络直播旁听庭审,以案释法、以审促廉,为领导干部敲响反腐倡廉警钟。当天观看庭审直播超30万人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综合:广西高院 广西纪检监察网 广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