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合同才知房子是凶宅,买家起诉返还定金获法院支持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宇 通讯员 马玉婷

2022-05-25 19:42 语音播报

城事

交了定金,签了房屋买卖合同,才知道房屋内发生过自杀事件,于是买房者将卖房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卖方返还全部定金10万元。近日,北京房山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卖方向买方返还部分房屋定金8万元。

2021年,王先生为居住需求,通过中介打算以309万元购买李先生位于房山区某小区的一套二手房。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王先生交付了10万元定金。签订合同后,王先生从邻居打听到,涉案房屋在几年前发生过一起上吊自杀事件。于是,王先生将卖房人李先生起诉至法院。

王先生认为,卖房人李先生对于“凶宅”一事未如实告知,在此情况下,应构成重大误解,因此可撤销购房合同。但王先生多次单方或同中介人员一起联系李先生要求退还购房定金款,却遭到拒绝。现王先生起诉要求撤销购房合同,李先生返还购房定金款10万元。

李先生辩称,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首先,在房屋买卖交涉过程中,未曾有过任何隐瞒,他从购买案涉房屋至今并不知道房屋内发生过自杀事件,且该自杀事件并非发生在他居住涉案房屋期间。其次,王先生要求撤销房屋的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所以不具有合同撤销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左右,涉案房屋内发生一起自杀事件。王先生与李先生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李先生应保证在拥有房屋所有权期间,房屋内未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如李先生隐瞒上述事实,王先生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认为,本案中,王先生对房屋买卖合同中所涉房屋内发生自杀事件不知情,导致王先生对房屋具体状况陷于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与李先生就案涉房屋订立购房合同,应属于重大误解。

同时,该重大误解与李先生是否知晓或者刻意隐瞒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因素无必然关联。

因此,王先生要求撤销其与李先生之间的购房合同,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王先生要求李先生退还定金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但鉴于李先生对房屋内发生自杀事件不知情,对王先生没有恶意之隐瞒,且王先生自愿放弃2万元定金,视为对其权利的自愿处分,法院予以认可。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王先生与李先生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李先生返还王先生8万元定金。

审理法官说,《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是动摇商品房买卖合同基础的一项重大事由。王先生基于错误的认识,与李先生订立买卖合同并交付定金,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就不会作出以上行为,故法院认定王先生选购房屋为重大误解,因此判决撤销合同并返还定金。


编辑:王雯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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