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30 16:11
5月30日起,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最新联合发布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施行。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最高检第九检察厅负责人、公安部刑侦局负责人、司法部相关部门负责人今天就此答记者问。
规定涉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四部门为此制定《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共计26条,要求涉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对于未成年人刑案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法院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主动封存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依法封存。对于涉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电子数据也应当同步封存、加密、单独管理,并设置严格的查询权限。封存的案件材料不得向任何平台提供或授权相关平台对接,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联网直接查询未成年人犯罪信息。
依法严格限制单位查询主体,无国家规定的,有关单位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不予许可。严格查询程序,明确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未成年人涉罪记录。《实施办法》还明确了对信息不当泄漏的法律责任。
不起诉、不追究刑责、司法救助记录亦封存
问:刑事诉讼法仅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而《实施办法》在封存范围方面列举了很多,检察机关在牵头起草《实施办法》过程中是如何考虑的?
答: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明确何种材料属“相关犯罪记录”,有些地方认为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犯罪记录”,致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不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案件侦查、起诉环节信息资料不当泄漏,判决后封存为时已晚。
对此,《实施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应当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及刑事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与电子档案信息”,第3条进一步规定“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封存”。
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封存。
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纸质电子材料均要封存
问: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的事项较多,请问警方对下一步落实《实施办法》有何考虑?
答:公安部历来高度重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去年12月接入最高法刑事判决数据,建成“全国犯罪记录信息系统”,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明确犯罪记录以法院裁判文书为准,群众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实现“跨省通办”,在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可办理,为群众提供了便利。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方面,该《规定》第10条作出专门规定:“对于个人查询,申请人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对于单位查询,被查询对象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查询告知函》,并载明查询对象无犯罪记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同时,《实施办法》还对涉案未成年人查询犯罪记录作出进一步细化,各地公安机关也将严格落实,帮助罪错未成年人顺利入学、就业、重新回归社会。
成年后再故意犯罪 判决载明成年前犯罪记录
问:请问为保障法院环节对涉案未成年人信息的封存效果,《实施办法》做了哪些完善性规定?
答:由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对较为原则,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一些具体操作问题在实践中尚存在不同认识。《实施办法》对此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一是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封存。二是明确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如果分案处理,应当在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面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等明显标识,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若未分案处理,应当在全案卷宗封面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三是对成年后又实施故意犯罪应如何处理封存的犯罪记录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于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再故意犯罪,《实施办法》规定,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依法严肃追责
问:请问司法部对在刑事执行环节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有何考虑?
答:《实施办法》第13条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刑事执行完毕后三日内将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下一步,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健全严格的保管制度,及时全面做好犯罪记录封存;严格依法办理封存犯罪记录查询,严格审核查询理由、依据和使用范围的合法性,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查询工作,严格要求保密承诺书签订,依法在法定时限内出具犯罪记录证明;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