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10 21:37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8日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谢长军受贿、为亲友非法牟利、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谢长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五十万元;对谢长军受贿所得财物、为亲友非法牟利使其亲友非法获取的利益及相关孳息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谢长军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记者梳理发现,2021年2月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谢长军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消息。
通报称,原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谢长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1年8月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谢长军被开除党籍的消息。通报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原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谢长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谢长军背弃初心,辜负党和人民给予的荣誉和信任,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收受礼金、公款旅游;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生活腐化堕落,搞权色、钱色交易;靠企吃企,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承揽、职务提拔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谢长军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谢长军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1年9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谢长军决定逮捕。
消息称,原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谢长军涉嫌受贿、为亲友非法牟利、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对谢长军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1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河北检察机关依法对谢长军涉嫌受贿、为亲友非法牟利、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提起公诉。
消息称,原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谢长军涉嫌受贿、为亲友非法牟利、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谢长军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谢长军,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谢长军利用担任龙源电力集团公司(后更名为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便利,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14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原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谢长军受贿、为亲友非法牟利、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

邯郸市检察院起诉指控:2002年至2020年,被告人谢长军利用担任龙源电力集团公司总经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职务调整、人员入职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42万余元;2012年至2013年,谢长军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下属企业以明显高于市场391万余元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公司采购商品;谢长军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393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谢长军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谢长军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谢长军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综合:央视新闻客户端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检网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