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保价“声明价值”1万元,能索赔3万元吗?法院这样判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宇 通讯员 郝晓萌

2022-06-15 19:48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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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一般都有“保价服务”,然而,保价保多少,怎么保,保价的物品丢失、毁损怎么赔付容易引发矛盾纠纷。近日,北京房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快递保价服务中“声明价值”引发的案件。寄件方声明货物价值为1万元,在货物发生损坏时却索赔3万元,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2020年,北京某科技公司委托快递公司向外地邮寄一批贵重仪器,并为货物选择了保价服务。不料,运输途中发生意外,货物到达目的地时被发现其中一件价值不菲的仪器受损严重。于是科技公司将快递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受损仪器及其他损毁的零部件损失共计3万余元。

快递公司辩称,虽然科技公司称货物价值7万元,但在选择保价服务时选择的“声明价值”仅为1万元,也就是说科技公司实际上仅对1万元的货物选择了保价服务。根据双方的运输服务合同,若托寄货物全部毁损,则按照声明价值予以赔偿,若托寄货物部分损毁,应当按照声明价值(不得超过实际价值)和损失的比例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科技公司与快递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约定了保价服务,约定科技公司应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申报“声明价值”,“声明价值”不得超过货物的实际价值,保价费以“声明价值”为基础。若因快递公司过错发生货物损毁,未保价的,快递公司应按基础运费的5倍赔偿货物损失;保价的,若货物全部损毁,则按照“声明价值”(不得超过实际价值)予以赔偿,若货物部分损毁,则按照“声明价值”和损失的比例进行赔偿。上述合同条款均为加粗字体。

寄递货物时,寄件人需要通过微信小程序下单,经法院庭审现场演示,下单时需要阅读并同意《电子运单服务协议》,协议中关于保价部分的条款为加红字样。

本案中,科技公司通过微信小程序下单时,写明货物数量为4件,货物名称为“日用品”,选择了保价服务,“声明价值”为1万元,为此快递公司支付保价费60元。对此科技公司解释说若按照实际价值申报声明价值,则运费和保费都会上涨。考虑到各种成本,将“声明价值”确定为1万元。

法院认为,科技公司与快递公司之间形成了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快递公司在寄递货物过程中将货物损坏,应当向科技公司赔偿损失,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根据合同约定,科技公司寄递货物时应当向快递公司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性质等必要情况,但科技公司将价值不菲的贵重仪器仅表述为“日用品”,实为不妥。

本案中,科技公司主张《合同》和《协议》均系快递公司提供,系格式条款。对此法院认为,作为货运方的快递公司无法知晓承运货物的实际价值,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和《协议》中均赋予了科技公司是否对货物进行保价、赔付额度及保费成本的权利,即使该部分内容为格式条款,也并未免除或者限制作为格式条款提供者的快递公司的责任,并未加重寄递方的负担或排除其权利,且《合同》中对于上述内容采取了加粗字体进行提示,在《协议》也为加红字样,快递公司已经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科技公司对于保价服务的意义及成本均有较为清晰的认识,其对于货物的声明价值远低于货物的实际价值,相当于自愿放弃了对托寄物按实际价值主张损失的权利。综上,快递公司仅需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确定货物的实际价值和损失金额,判决快递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科技公司损失三千余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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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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