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3508万 宁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原副书记戴向晖获刑
清风北京 | 记者 宋佳音

2022-07-15 07:56

清风北京

2022年7月13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戴向晖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戴向晖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三十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9年,被告人戴向晖利用先后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案件处理、企业经营、工程款拨付、贷款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508.20281万元。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戴向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戴向晖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戴向晖在被留置后主动交待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退缴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戴向晖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2021年9月1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消息,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戴向晖接受审查调查。

通报称,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戴向晖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公开简历显示,戴向晖,男,汉族,1966年3月出生,北京市人,1988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历任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干部;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处处长;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兼自治区预防腐败局副局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正厅级)、副检察长兼自治区预防腐败局副局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正厅级)、副检察长;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正厅级)。

2022年5月2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消息, 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原副书记戴向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戴向晖身为政法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背离入党初心,理想信念丧失,藐视党纪国法,执法犯法,以案谋私,作风不正,家风不严,腐化堕落,辜负组织的培养信任。对党纪国法毫无敬畏之心,与不法私营企业主沆瀣一气,把法律专业知识用在帮助他人逃避法律追究上,将组织赋予的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进行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利用职权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

戴向晖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十九大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戴向晖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及孳息;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对戴向晖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已经自治区纪委十二届七次全会予以追认。

综合: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审查调查

编辑:应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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