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8 12:25
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和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全区法院立即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假借养老之名、通过诈骗手段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犯罪行为,持续对传销、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守护老年人的“钱袋子”。
冒充警察帮忙办理失业养老保险,判了!
男子冒充人民警察以帮忙办理失业养老保险诈骗多人财物被判刑。近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涉养老诈骗案件。被告人阮某祥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犯诈骗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阮某祥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87400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阮某祥原先是某二手车行的保安,2018年9月开始,阮某祥冒充人民警察以找关系帮忙办理下岗失业养老保险金为由骗取他人的信任,在收取他人给付的“关系费”“辛苦费”后,为打消他人的疑虑,阮某祥每月向被害人名下的账户转款800元所谓的“失业金”。截至案发,阮某祥骗取甘某、李某等六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87400元,并将钱款挥霍一空。
法院认为
被告人阮某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合并之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结合被告人阮某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杨炜玮、蓝新程
阿姨,那个在公园里给你“承诺”的人,判了…
7月28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值得关注的是,该案的集资参与人均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号召广大群众以案为鉴、提高识骗防骗意识,江南区法院邀请江南区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办公室成员单位及社会各界群众三十余人旁听了该案的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
2019年起,被告人湛某某接手经营广西思淼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淼公司),以思淼公司总经理的身份实际负责思淼公司全面工作。湛某某经营思淼公司期间,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擅自以“项目定投”的名义,以12%至15%不等的年化利率为诱饵,通过在南宁市江南区江滨公园等地发布传单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以达到吸收资金的目的。

湛某某通过思淼公司获取投资者资金后,将小部分资金用于向投资者支付返利以及用于思淼公司日常经营开销,大部分资金被湛某某转至其经营的广西南宁博立投资有限公司使用。经鉴定,2019年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思淼公司、湛某某非法吸收投资者合计10人(均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10000元,造成资金损失864284.54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湛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吸收对象均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经济损失等情节,江南区法院判处被告人湛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并对相关涉案财物做出处置,积极为集资参与人追赃挽损。
作者:赵慧玲、余卉
青秀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养老诈骗犯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
覃某系深圳某信息科技公司广西区域报单中心的实际管理负责人。2016年11月起,覃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南宁市青秀区以深圳某信息科技公司项目名义,通过在朋友圈发布信息,发放传单,向参与人宣讲、口口相传等宣传方式,以“墓地”、“墓园”开发项目为诱饵,承诺高额回报,利用老年人对身后之事的关注,向社会公开宣传“报恩福地(墓地)”等项目的运作模式、投资收益等内容,承诺“投资1万元每天能够收益107元”,“复投满一年可得24万元,满二年可得48万元”等高额回报,公开吸收资金。2016年12月至2018年12月,覃某收到48名集资参与人的钱款共计608万余元,已返还约100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508万余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覃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覃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并归还部分投资款,依法从轻处罚,青秀区法院判决被告人覃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返还各集资参与人。
大批老年人被骗,她被判刑,还要退赔1865余万元!
7月29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养老集资诈骗案进行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詹某为筹集资金获得更高利润,于2013年3月开始在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支付高于银行存款利息作为投资回报为诱饵,向身边亲朋好友借款,并逐渐演变为以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
2016年,詹某以其前夫的身份成立广西南宁某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代理某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理财产品并对外吸纳资金,因该中心出售的理财产品有定额限制,且詹某之前向社会人员允诺的利息高于投资理财产品获取的利息,造成詹某的公司出现亏损。
为弥补亏损,詹某于同年又代理了广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2P平台(以下简称“某网”)作为融资中介并从中获利,由于某网坏账率太高且中介收益低,詹某无法弥补高利的亏损,资金链开始断裂。

为继续维持公司运转和资金盘稳定,自2017年5月开始,詹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和“某网”的授权,私自以向广西“某网”P2P投资理财平台可以取得年均12%-18%不等的年化回报率为诱饵,向社会进行公开宣传集资,同时詹某还以月息1.5-2%为诱饵,诱骗已签订有《借款合同》《借条》的社会人员进行复投。实际上詹某将大部分吸纳得来的资金用于资金拆借还本付息。
截止2021年1月7日,詹某以签订《投资合同》购买理财产品、签订《借款合同》《借条》进行资金周转、做银行过桥业务可以获利为由,向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尚有1865万余元本金不能归还,其中涉老年人26人、涉及金额659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詹某于2021年1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自己虚构投资“某网”理财产品可以获利及高利借款不能归还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
被告人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高达186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本案犯罪对象多数为老年人,应酌情从重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詹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责令被告人詹某退赔被害人损失共计186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