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2 20:12
在美国联邦推动大学技术转移政策的发展过程中,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对美国技术转移政策提出了客观要求。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21世纪以来的美国联邦大学技术转移政策显示了美国创新驱动发展的新需求。2011年《加速联邦研究成果技术转移和商业化——为企业高增长提供支持》备忘录再一次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度强调了加强推动联邦资助研究成果技术转移和商业化过程。2013年美国《技术与研究加速国家安全和未来经济复苏法》明确支持创新驱动高等教育机构、科研院所、联邦实验室的技术转移活动,这些都显示了美国政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的大学技术转移政策的根本走向。
欧盟在技术转移制度体系建设方面有着与美国、日本等截然不同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非常注重提出共同愿景,树立欧盟整体的未来发展目标,激发各个国家及社会各界对于提升欧盟在国际上整体地位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并努力促使各国政府、企业、研究机构、大学等参与其中。二是欧盟所制定政策的引导特点鲜明,特别注重发挥欧盟有关机构在技术转移中的综合协调角色,而且具体政策多数为自愿性质的准则、指南、协定,不构成强制约束性,有利于各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参与方式和途径。三是制定的法律定位清晰、原则性强,只针对需要跨国合作的工作,而不涉及各个国家独自能够完成的工作,避免了介入国家内部事务,也有利于各国制定符合本国实际的实施细则。四是高度重视采用针对性强的独立行动计划,以此来推动政策实施,可有效发挥有限的资金、物力和人力,解决重点关注的问题,继而显著提升其工作成效。五是强调借助中介机构等民间力量来推动政策的实施,重点是采用新的机制和手段整合各国已有的中介资源,采用高度市场化的方式,推动各国的公立科研机构和产业部门之间打破国家界限,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转移合作。
英国技术转移政策的经验是:一是构建产学研的技术转移体系,简化支持创新协作的政策体系。二是加强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的建设,以此作为促进技术转移的纽带。三是改进资助方式,促进产学研合作由短期性、项目导向型向长期性、需求导向型转化。四是加强知识转移合作伙伴计划,使之成为整个技术转移体系的基石。五是加强企业接受技术转移的吸收能力,使技术转移成果落到实处。
日本强调机构—法律—制度—机制的匹配性,也就是说通常一个技术转移机制的运作,实际上都有一套与之匹配的管理机构、若干法律和制度在后面做支撑,彼此配合、形成一体,最后往往以法律为形式统一展现出来,因而实际的实施就变得非常顺畅和规范。日本的技术转移制度体系既充分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又能够在此基础上进行大胆创新,并赋予更加丰富、全面的内容,从而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突出日本特色的独树一帜的体系结构。
总之,知识经济是以高新技术创新为驱动力的。促进技术转移的政策和法律需要和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科技发展阶段性相适应。
(作者为兰州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科技外交研究中心主任,乌兹别克斯坦创新发展研究院研究员臧红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