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21 11:42
2022年9月21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重庆市政府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邓恢林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邓恢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邓恢林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9年春节前至2020年1月,被告人邓恢林利用担任湖北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宜昌市政府副市长,宜昌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湖北省公安厅副厅长,中央政法委反分裂指导协调室负责人,中央政法委办公室主任,重庆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特殊号段车牌办理、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267万余元。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恢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多次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利用职权插手案件办理等从重处罚情节,依法应当从严惩处。同时,邓恢林又具有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查
2020年6月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邓恢林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消息。
通报称,重庆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邓恢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简历
公开简历显示,邓恢林,男,汉族,1965年3月生,湖北武汉人,研究生,法学硕士,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89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重庆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兼),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兼)。历任湖北省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办事员;湖北省乡镇企业局财务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湖北省乡镇企业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湖北省乡镇企业局办公室副主任(正处级);湖北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离退休干部处处长;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湖北省宜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湖北省宜昌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湖北省宜昌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湖北省公安厅副厅长、党委委员(正厅长级);中央政法委反分裂指导协调室负责人;中央政法委办公室主任兼反分裂指导协调室负责人;重庆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兼);重庆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兼),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兼);重庆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兼),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兼);党的十九大代表,市五届人大代表。
♦双开
2021年1月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邓恢林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的消息。
通报称,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重庆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邓恢林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邓恢林丧失理想信念,毫无“四个意识”,背离“两个维护”,参与在党内搞团团伙伙,捞取政治资本,热衷政治投机,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长期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选拔任用干部;道德败坏,搞权色交易;甘于被“围猎”,大搞权钱交易,在职务调整晋升、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邓恢林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邓恢林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十九大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逮捕
2021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邓恢林决定逮捕。
消息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邓恢林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邓恢林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公诉
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河北检察机关依法对邓恢林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消息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邓恢林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已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邓恢林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邓恢林,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邓恢林利用担任湖北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宜昌市政府副市长,宜昌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湖北省公安厅副厅长,中央政法委反分裂指导协调室负责人、中央政法委办公室主任,重庆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办理特殊号段车牌、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
2021年9月10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重庆市政府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邓恢林受贿一案。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9年春节前至2020年1月,被告人邓恢林利用担任湖北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宜昌市政府副市长,宜昌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湖北省公安厅副厅长,中央政法委反分裂指导协调室负责人、中央政法委办公室主任,重庆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车牌办理、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267万余元,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邓恢林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邓恢林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三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综合:人民日报客户端 高检网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