敛财512万余元 安徽省公安厅原二级巡视员黄家胜一审获刑
清风北京 | 记者 宋佳音

2022-11-28 17:23

清风北京

11月28日上午,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公安厅原二级巡视员黄家胜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21年,被告人黄家胜利用担任安徽省公安厅纪委副书记、警务督察处处长,池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安徽省公安厅二级巡视员等职务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项目承揽、项目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 51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黄家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黄家胜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退出全部赃款、羁押期间表现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黄家胜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2022年1月2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黄家胜被查的消息。

通报称,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安徽省公安厅二级巡视员黄家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公开简历显示,黄家胜,男,汉族,1971年1月出生,安徽寿县人,大学学历,1992年7月参加工作,199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安徽省公安厅科员、副科长、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正处级秘书;省公安厅纪委副书记、警务督察处处长、副督察长(其间:2005年2月至2007年2月挂职任临泉县委副书记);池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副市长级)、党委书记、督察长;池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省公安厅二级巡视员。

2022年6月2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黄家胜被“双开”的消息。

通报称,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纪委监委对省公安厅原二级巡视员黄家胜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黄家胜身为公安机关党员领导干部,丧失党性原则,践踏职业操守,不知敬畏,不守底线,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执法犯法,公然插手干预司法办案,长期聚众赌博;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财迷心窍,贪得无厌,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信息化建设项目承揽、刑事案件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黄家胜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安徽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黄家胜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2年9月20日,安徽省公安厅原二级巡视员黄家胜涉嫌受贿一案,在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21年,被告人黄家胜利用担任安徽省公安厅纪委副书记、警务督察处处长,池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省公安厅二级巡视员等职务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项目承揽、项目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512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家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黄家胜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黄家胜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黄家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本案将择期宣判。

综合:安徽纪检监察微信公众号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辑:应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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