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06 15:23
2022年12月6日上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青岛市李沧区委原书记、一级巡视员王希静贪污、受贿一案。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王希静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百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及孳息,依法处置。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7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王希静利用担任平度市委副书记、青岛市李沧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与他人通谋,采取骗取、侵吞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7240万元;2011年11月至2020年初,被告人王希静利用担任青岛市李沧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土地出让、工程款支付、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975万余元。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希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与他人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希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贪污罪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部分受贿系未遂;检举他人犯罪构成立功,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综合考虑上述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1年8月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消息,青岛市李沧区委书记、一级巡视员王希静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通报称,据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青岛市李沧区委书记、一级巡视员王希静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山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公开简历显示,王希静,男,汉族,1964年2月出生,山东桓台人,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1988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淄博市张店区大张乡党委书记,张店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淄博市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历任平度市委副书记;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援藏任日喀则地委委员、日喀则市委书记;青岛市李沧区委副书记;青岛市李沧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代理区长;青岛市李沧区委副书记、区长;青岛市李沧区委书记、党校校长、区长;青岛市李沧区委书记、党校校长;青岛市李沧区委书记、党校校长、一级巡视员。
2022年1月2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消息,青岛市李沧区委原书记、一级巡视员王希静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称,据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山东省委批准,山东省纪委监委对青岛市李沧区委原书记、一级巡视员王希静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希静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干扰巡视工作,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谋求特殊待遇,政绩观错位、权力观扭曲,贪图虚名、弄虚作假,严重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擅权妄为、急功近利,盲目铺摊子、上项目,热衷于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组织原则缺失,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搞钱色交易;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把手中的权力当作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肆贪污受贿。
王希静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省监委委务会会议研究并报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希静开除党籍处分;由山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2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山东检察机关依法对王希静决定逮捕。
消息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委原书记、一级巡视员王希静涉嫌贪污、受贿一案,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对王希静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山东检察机关依法对王希静涉嫌贪污、受贿案提起公诉。
消息称,日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委原书记、一级巡视员王希静(正厅级)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希静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希静利用担任平度市委副书记、青岛市李沧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担任青岛市李沧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2年6月21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青岛市李沧区委原书记、一级巡视员王希静贪污、受贿一案。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希静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7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王希静利用担任平度市委副书记、青岛市李沧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与他人通谋,采取骗取、侵吞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7240万元;2011年11月至2020年初,被告人王希静利用担任青岛市李沧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土地出让、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975万余元,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希静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王希静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社会各界群众共计2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综合:山东高法 高检网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