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06 17:27
2023年1月6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辽宁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文喜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文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查扣在案的李文喜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文喜利用担任辽宁省公安厅厅长,辽宁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中国警察协会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案件办理和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6年至2021年,李文喜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4亿余元。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李文喜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退缴、查扣到案,检举揭发有关中管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经核查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李文喜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1年1月2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李文喜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消息。
通报称,辽宁省政协原副主席李文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1年7月2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李文喜被开除党籍的消息。
通报称,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辽宁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文喜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文喜背弃初心使命,违反党的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背组织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获取巨额矿产收益;执法犯法,利用执法司法权谋取私利,与不法商人大搞权钱交易,肆无忌惮聚钱敛财;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李文喜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文喜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1年8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最高检依法对辽宁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文喜决定逮捕。
消息称,辽宁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文喜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李文喜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9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山东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文喜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消息称,辽宁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文喜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文喜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文喜利用担任辽宁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辽宁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逃避刑事追究、企业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2年7月7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辽宁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文喜受贿一案。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喜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4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文喜利用担任辽宁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中国警察协会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逃避刑事追究、企业生产经营和办理采矿手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46亿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文喜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文喜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综合:人民日报客户端 高检网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