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徐彬被逮捕 原党组成员邓军已获刑
清风北京 | 记者 宋佳音

2023-02-07 22:45

清风北京

2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安徽检察机关依法对徐彬决定逮捕。

消息称,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副局长徐彬(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淮南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淮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徐彬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2年8月2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消息,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徐彬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通报称,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徐彬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3年1月1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消息,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徐彬被开除党籍。

通报称,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纪委监委指定淮南市纪委监委对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徐彬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徐彬背弃初心使命,漠视党纪国法,对抗组织审查;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违规安排管理服务对象支付个人费用,违规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

不正确履行工程建设监管职责;

亲情观念扭曲,对亲属失管失教;

利欲熏心、胆大妄为,利用项目建设之机搞利益输送、谋取私利,严重破坏任职单位政治生态。

徐彬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安徽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徐彬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记者了解到,早在2021年6月1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党组成员邓军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的消息。

通报称,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纪委监委对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党组成员邓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邓军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接受他人宴请,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购物卡;

违反组织纪律,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

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违反生活纪律;涉嫌受贿犯罪。

邓军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党性原则,毫无从政之德,不守纪法底线,把手中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邓军开除党籍处分;由安徽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公开简历显示,邓军,男,汉族,1964年4月生,安徽繁昌人,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9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稻香楼宾馆经理助理;稻香楼宾馆副经理;稻香楼宾馆党委书记、经理;稻香楼宾馆党委书记、经理,安徽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三处处长;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成员、安徽省委接待办副主任,稻香楼宾馆党委书记、经理;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成员,稻香楼宾馆党委书记、经理。2021年1月被免职。

2021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邓军决定逮捕。

消息称,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党组成员邓军(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安徽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邓军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1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安徽检察机关依法对邓军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消息称,日前,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安徽省稻香楼宾馆原党委书记、经理邓军(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淮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邓军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邓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稻香楼宾馆党委书记、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8月25日上午,由淮北市检察院指控的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安徽省委省政府接待办公室原副主任、安徽省稻香楼宾馆原党委书记、经理邓军(副厅级)受贿一案,在淮北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邓军利用担任稻香楼宾馆党委书记、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采购、工程验收、工程款拨付等事项谋取利益,收受安徽鸿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等14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34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邓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以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公诉人详细阐述了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犯罪的成因以及本案的警示教育意义。被告人邓军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本案将依法择期宣判。

2021年12月31日上午,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党组成员、稻香楼宾馆原党委书记、经理(副厅级)邓军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邓军利用担任稻香楼宾馆党委书记、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采购、工程验收、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34.585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邓军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赃款。综上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邓军当庭表示不上诉。

综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高检网 安徽纪检监察


编辑:应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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