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6 16:25
2月15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原行长杨明基受贿、挪用公款、行贿案,对被告人杨明基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判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明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038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杨明基挪用公款500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明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14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鉴于被告人杨明基受贿、挪用公款有自首情节,挪用的公款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认罪悔罪,受贿的部分赃款赃物追缴退交到案,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0年12月2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原党委书记、行长杨明基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通报称,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甘肃省纪委监委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原党委书记、行长杨明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甘肃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公开简历显示,杨明基,男,汉族,1958年8月出生,甘肃金塔县人,在职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历任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会计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党委委员、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支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支党委书记、行长兼任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局长(副厅局级);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支党委书记、行长兼任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局长(正厅局级);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副董事长;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党委委员、副董事长。
2021年7月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消息,人民银行兰州中支原党委书记、行长杨明基被开除党籍。
通报称,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甘肃省监委消息:日前,人民银行兰州中支原党委书记、行长杨明基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杨明基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伪造证据、销毁赃物、隐匿财产、提供虚假情况,对抗组织审查调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消费卡和高档宴请;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职务晋升、工作录用及调动提供帮助并收受钱款;违反廉洁纪律,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务影响谋利,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由他人支付个人住房装修费用,长期违规开办多家企业,违规从事股票交易活动,利用职权为其本人及他人在金融信贷方面谋取利益;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职务违法。以营利为目的挪用公款,收受他人贿赂,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涉嫌挪用公款、受贿、行贿犯罪。
杨明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毫无党性原则,目无党纪国法,将公权力沦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频繁收礼敛财,长期“亦官亦商”,大搞权钱交易,其行为严重破坏党员干部形象和单位政治生态,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党委研究,决定给予杨明基开除党籍处分,按照规定调整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21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甘肃检察机关依法对杨明基涉嫌受贿、挪用公款、行贿案提起公诉。
消息称,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原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原局长,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原党委委员、副董事长杨明基(正厅级)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一案,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依法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杨明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明基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入职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11月,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原副董事长杨明基受贿、挪用公款、行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199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明基利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会计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副行长、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局长、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副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入职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3030.4408万元、美元1万元。2005年12月,被告人杨明基利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行长的职务便利,指使他人将单位公款500万元转入金塔县财政局账户,用于支付其实际控制的兰州荣丰商贸有限公司金塔县会水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的转让费;2011年9月,被告人杨明基向单位归还被其挪用的500万元公款,并归还利息200万元。2011年,被告人杨明基为了与时任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司副司长陶晓峰搞好关系,并让陶晓峰在对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审计过程中予以关照,送给陶晓峰欧元1万元、90版人民币5万元。提请以被告人杨明基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围绕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展开庭审调查,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杨明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杨明基作了最后陈述。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综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高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