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受贿1380万余元,徐宝义当庭认罪
清风北京 | 记者 宋佳音

2023-04-06 19:44

清风北京

2023年4月6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徐宝义受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内幕交易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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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21年,被告人徐宝义利用担任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上市办公室副主任,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助理,甘肃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供销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后更名为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工程款支付及工作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80.3489万元。2014年2月至9月,徐宝义担任中国供销石油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期间,严重不负责任,违规开展名为化肥购销、实为资金借贷的贸易性融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2015年,徐宝义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在该信息尚未公开前,明示他人买卖该证券,情节特别严重。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内幕交易罪追究徐宝义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徐宝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徐宝义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三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2022年1月2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消息,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徐宝义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审查调查。

通报称,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徐宝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年6月23日16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同时通报消息,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徐宝义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称,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徐宝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徐宝义毫无理想信念,对组织毫无忠诚之心,政治品行卑劣,长期大搞政治投机钻营,大肆编造履历,挖空心思跑官要官,并处心积虑试探组织态度,对抗组织审查;

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多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违反组织原则,为多人安排调动工作,破坏任职单位的选人用人制度;

道德败坏,大肆进行权色、钱色交易;

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借赌敛财,靠粮吃粮,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徐宝义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等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徐宝义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2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徐宝义决定逮捕。

消息称,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徐宝义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对徐宝义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2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山西检察机关依法对徐宝义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内幕交易案提起公诉。

消息称,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徐宝义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内幕交易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分别调查、侦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徐宝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徐宝义,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徐宝义利用担任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上市办公室副主任,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助理,甘肃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在该信息尚未公开前,明示他人买卖该证券,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内幕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合:高检网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审查调查

编辑:应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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