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14 16:52
原本好好地在路上骑着车
突然停在一旁的机动车
车门一开
……
千万小心!
一种很新的马路“杀手”出现了!
“开门杀”是什么?
所谓“开门杀 ”,
即车辆停稳后,
驾驶人开门时不认真观察后方是否有行人或者来车,
贸然打开车门,
导致行人或者车辆经过时来不及反应,
撞上车门或避让时撞上后方来车等情况。
据了解,
2022年2月11日中午,
泉州丰泽区东湖街
发生了一起“开门杀”案件。
杨女士骑电动车
遭遇“飞来横祸”——
前方一辆停着的小轿车,
突然打开车门,
她躲闪不及撞到车门上,
摔倒在地,
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昨日记者了解到,
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
这起“开门杀”案件最终判定,
小轿车司机和乘客
连带赔偿102万余元,
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
承担该损失。
案情:
女婿驾车送岳母 停车开门酿事故
当日,在丰泽区东湖街256号,蔡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载着岳母蔡某,沿乐园停车场内无名道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一处路段停下。车并未停靠道路右侧,蔡某打开右后座车门时,与同向右后侧驾驶无牌超标电动车的杨女士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倒在地上,杨女士受伤。随后,杨女士被送医抢救,经检查为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脑干损伤等严重症状。抢救四天后,杨女士还是回天乏术。
经交警部门认定,蔡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蔡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杨女士无责任。蔡某不服上述认定,向泉州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复核结果为“予以维持”。
当年3月3日,丰泽公安分局物证鉴定室作出《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杨女士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争议: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蔡某某垫付了5.5万元,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垫付了1.8万元。
因赔偿问题,死者家属无法与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其后,死者的丈夫张先生及两个女儿作为原告,将蔡某、蔡某某、保险公司起诉到丰泽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蔡某某、蔡某对原告的损失137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上述所有经济损失并直接支付给原告。
对此,蔡某某和蔡某均称,肇事车辆有投保,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蔡某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万元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3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限额范围内按合同约定予以赔付。不过,保险公司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蔡某某对事故仅负次要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在除交强险项下的死亡赔偿限额外,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仅按30%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判决: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公司不得拒绝赔付
经审理,法院认为,交警部门对事故事实的认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叙述事实清楚、认定责任准确,予以采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还认为,肇事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原告因杨女士在事故中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根据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关于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问题,法院认为,蔡某某停车不当与蔡某开车门不当对杨女士构成共同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蔡某某和蔡某应对杨女士承担连带责任。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以该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基于蔡某某与蔡某之间的连带责任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89.8万余元的全部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张先生及两个女儿因杨女士在该交通事故中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102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