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辽宁省公安厅原副厅长周朝东被公诉
清风北京 | 记者 宋佳音

2023-04-24 15:59

清风北京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辽宁检察机关依法对周朝东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通报称,辽宁省公安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一级警务专员,辽宁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原副主任周朝东(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周朝东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5年至2022年,被告人周朝东利用担任辽宁省营口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支队长,营口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辽宁省公安厅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总队副总队长、总队长,辽宁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或单位,在职务晋升、授信贷款、工程承揽、子女升学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2年9月2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通报消息,辽宁省公安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委网信办原副主任周朝东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称,据辽宁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辽宁省委批准,辽宁省纪委监委对省公安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委网信办原副主任周朝东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周朝东丧失理想信念,无视党纪国法,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规向领导干部赠送钱款;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住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土地出让、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周朝东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周朝东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简历显示,周朝东,男,汉族,1968年7月生,辽宁盖州人,大学学历,1990年8月参加工作,1992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1年4月任营口市公安局经保分局政委;2004年4月任营口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支队长;2009年4月任营口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14年9月任省公安厅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总队副总队长;2015年11月任省公安厅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总队总队长;2017年12月任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2019年7月任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兼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2020年12月任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一级警务专员兼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2022年6月被免职。

审查调查

编辑:应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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