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20 08:50
为锲而不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督促全县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严守市纪委酒驾醉驾专项治理相关要求和县委“33条禁令”,不断增强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的法纪意识,坚决纠治“四风”突出问题,现将4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01、县委编办原副主任李铁无证酒后驾车问题。2023年4月16日23时许,李铁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县城区高岭路口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查获,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48mg/100ml。2023年4月17日,李铁被合并处以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4月28日,李铁受到免职处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02、鹤龙湖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李志林酒后驾车问题。2023年2月14日19时许,李志林晚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县城区江东路与嵩焘路交叉口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查获,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56mg/100ml。2023年2月15日,李志林被处以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3年4月7日,李志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03、县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姚科辉酒后驾车问题。2022年11月21日23时许,姚科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县城区江东路与嵩焘路交叉口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查获,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2mg/100ml。2022年11月22日,姚科辉被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3年4月23日,姚科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04、县河道砂石行政执法大队驻南湖洲镇南湖新村原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长徐鹏醉驾问题。2022年10月14日20时许,徐鹏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湘滨镇红菱村一组路段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查获,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84.49mg/100ml。2022年10月28日,徐鹏被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2年12月13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不起诉。2023年2月28日,徐鹏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上述4起典型案例,反映出在全市酒驾醉驾专项治理全面从严、一严到底的高压态势下,仍有个别党员干部思想松懈、纪律松弛,不知敬畏、不守底线。全县各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以案为鉴、严以修身,吸取深刻教训;要头脑清醒、防微杜渐,始终牢记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县委“33条禁令”,自觉筑牢拒腐防变堤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