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棵小葱”属于团队还是个人?艺名归属之争尘埃落定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通讯员 刘津宁 李振凡 杨宗腾

2023-06-14 20:52 语音播报

城事

如今“戏曲x流行”曲风正成为国风中的新潮流,因改编的《青花瓷》《凡人歌》及原创歌曲《狂浪生》《西京雁》等名声鹊起的“一棵小葱”团队成立一年后,却因艺名归属问题引纠纷。记者14日从北京四中院获悉,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某文化公司发布澄清“一棵小葱”系周某聪艺名的声明,并赔偿周某聪经济损失3万元。

周某聪从2012年起便以“一棵小葱”“一棵小葱本葱”艺名在众多新媒体及音乐平台发布音乐作品,“葱”取自其名“聪”的谐音。2018年,被告公司与周某聪订立5年合约,约定周某聪与该公司旗下3名签约艺人共组团队,由周某聪担任制作人创作“京剧+流行”“中国风”形式音乐作品并由3名艺人演唱,该公司可使用“一棵小葱”的名义对外宣传、营销由周某聪参与的团队音乐作品。合作首年,双方共创《风陵渡》《江湖小镇》《美周郎》《谣儿调》等音乐作品,并参与多个音乐类综艺节目录制,“一棵小葱”知名度显著提高。

2019年底后,文化公司逐渐安排周某聪团队内3名艺人以“一棵小葱”“一棵小葱本葱”名义发布非周某聪创作的音乐作品,而未取得周某聪同意或授权,周某聪多次发函制止而未能奏效。其间,该公司擅自将“一棵小葱”提交大量商标申请,但因周某聪提起异议,商标申请未予批准。周某聪起诉要求该公司停用“一棵小葱”艺名、发布上述澄清声明并予赔偿。

该文化公司认为,作为运营“一棵小葱”团队的商业公司,提出商标申请也是提升和保护品牌价值的商业运营行为,且双方合约尚未解除,公司使用“一棵小葱”包装、打造、宣传、推广音乐团队,不构成对周某聪姓名权的侵害。

一审法院支持该公司主张,驳回周某聪全部诉讼请求,认为其可待合约失效或宣告解除后,就之后可能发生的擅用艺名行为主张权利。

周某聪上诉后,北京四中院二审认为,《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017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一棵小葱”是周某聪借其名“聪”的谐音“葱”演变而来,周某聪持续在国风音乐领域使用“小葱”“一棵小葱”“一棵小葱本葱”等特定名称发布在线音乐作品,其在国风音乐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故有权就上述名称主张参照姓名权的保护。

涉案合同约定了周某聪许可文化公司将“一棵小葱”名称用于周某聪在合同期内创作并经该公司认可的音乐作品。双方发生纠纷后,周某聪未再向该公司提供音乐作品,故该公司2019年底后以“一棵小葱”团队名义发布的相关音乐作品超过了姓名许可约定的范畴,也会使消费者或特定领域公众误解此期间音乐作品系周某聪参与制作完成,侵害了周某聪对于“一棵小葱”特定名称享有的权利。最终,四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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