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续租又退租,说不清租期,法院怎么判?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宋窈

2023-07-27 10:34 语音播报

城事

租户李雷在租房合同到期后口头协商续租事宜,未明确约定租期,后李雷要求搬走,房东王建拒绝退还剩余房租及押金,李雷遂将王建诉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判决王建退还李雷剩余房租及押金共计4800元。

李雷诉称,自己与王建的房屋租赁合同在2019年12月31日到期,王建于2019年12月1日请求李雷再续期一季度,自己同意,双方还约定:李雷若在三个月内找到合适房源可随时搬走。李雷称,在2020年2月在本小区找到了更合适的房源,便通知被告月底搬家,王建同意了。但当李雷搬走后,找王建退房租和押金时,却遭到王建拒绝。

王建同意退还押金,但不同意退还租金,其认为正常是交了三个月房租,住三个月房子,提前搬走是李雷违约。

法院审理指出,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租房事宜,但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约定了租期,因此,法院认定双方的口头续租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均可随时解除。李雷提前一个月搬走,所以王建应当退还其未居住一个月房租2400元。王建当庭同意退还李雷房屋押金2400元,法院也不持异议,因此判决王建退还李雷剩余房租2400元、押金2400元,共计480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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