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07 10:48
车主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因肇事逃逸,触发商业三者险的相关免责条款。近日,北京三中院在一起案件中,判决保险公司免赔商业三者险,仅需在交强险的有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肇事车主补足。
2019年12月,张某开车时被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撞倒。事故发生后,徐某驾车逃逸,并于1周后被查获。据公安机关认定,本次事故中,徐某为全部责任。此外,受害人张某被诊断为多处骨折及软组织损伤,在医院治疗多日后才出院,还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经核定,张某遭受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6.7万元。而徐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曾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即商业三者险)100万元。
就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受害人张某将徐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徐某赔偿,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诉后认为,徐某肇事逃逸,属于商业三者险中约定的免赔事项,且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了解到,按照法律规定,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有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应当由徐某按照全部比例进行赔偿,最终判定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某损失合计19.8万元,其余部分约6.5万元由徐某负责赔付。
徐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核心争议点为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徐某肇事逃逸情节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保险公司已就该免责情形在保单中通过字体加粗加黑的方式进行提示。徐某虽对此不予认可,但徐某订立商业三者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投保费用亦由徐某支付,在保单真实、徐某对保险情况明知的情况下,徐某应承担相应责任,三中院最终判决驳回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介绍,每一份保险都有“保”与“不保”的范围,也标明了“赔”与“不赔”的情况。免责条款就是这里说的“不赔”。本案中,保险合同条款第九条中载明的“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即是典型的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