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19 17:24
一份法院执行部门出具的证明,让股东宋某有了实缴出资的依据,减少了日后搜集证据的烦忧。主题教育开展以来,北京三中院发现实践中由于审执信息不畅引发的难题,广泛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首创“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证明机制”,并向一名被执行人股东开出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
审执信息不畅引发实践难题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因为没有实缴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出现债务纠纷时,需要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近年来,由此引发的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以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越来越多。
而由于审执信息联动不畅,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当某个债权人对公司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补充赔偿,股东也已经履行案款后,又有其他债权人对该股东再进行起诉,引发一系列问题。
”副院长辛尚民介绍,法院如果以概括的方式判决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不知道股东是否已经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将导致更多债权人效仿并提起新的诉讼;而不同的债权人提起诉讼后,各个审理案件的法院无法掌握执行情况,会衍生出重复承担补充责任的判决或重复追加的裁定,乃至衍生出涉及不同法院的执行案件。
“如此一来,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债权人权益的及时兑现。”辛尚民说。
广泛调研起草操作规范
主题教育开展以来,为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节约司法资源,三中院民一庭、民六庭、执行局成立联合调研小组,建立“为被执行人股东出具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工作机制。
根据构想,如股东在执行案件中已履行或部分履行出资责任,可以由执行部门出具《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对股东而言,证明书可作为其出资的依据向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出示,从源头上化解诉讼风险;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证明书便于其及时掌握股东的出资状况,为其评估诉讼风险、调整诉讼策略提供合理参考。如此一来,便能有效防止“一案结而多案生”,降低诉讼成本。
为探讨该机制的可行性,小组广泛调研,撰写调研报告,详细分析该机制的理论基础、制度基础和实践基础。今年8月,三中院还召开专家研讨会,邀请三级市场监管部门、四级法院以及驻京高校等多位专家、领导、法官参加,就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三中院起草开具证明书的操作规范,对证明书的基本内容、启动程序、审查条件、适用情形等相关规范予以明确,并制作模板,统一文本样式。
执行部门向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开出证明
今年9月,北京三中院向某公司股东宋某出具一份《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
宋某是北京某影视文化公司股东,在公司的认缴出资额为9985万元,出资期限为2026年12月31日届满。但截至2008年5月6日,宋某的实缴出资只有35万元。
因为该公司欠下债务,申请执行人根据仲裁调解书向北京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宋某由于没有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被追加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在之后的法院执行工作中,宋某共计还款23万余元。
根据宋某的申请,三中院开展专项评议,最终为宋某出具了其已在本案履行23万余元出资义务的证明书。在其它案件中,宋某可以将该证明作为实缴出资的依据,免去了搜集证据的烦忧。“此外,凭借这张证明,宋某还可以请求公司为其办理相应实缴出资公示或备案,进一步降低未来的诉讼风险。”执行三庭庭长李学猛说。
“三中院将加强经验积累、成果总结,以期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做法,并重点关注机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深度发掘应用场景,不断扩大审执联动机制的影响力和辐射作用。”副院长辛尚民表示。